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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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7
•【字号】市政发[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工作的意见
(市政发〔2012〕2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2〕38号),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转型跨越发展,现就实施“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十一五”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3.27%和16.86%,超额完成了“十一五”约束性目标,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二五”是全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发展的攻坚时期。
随着工
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污染减排增加了考核指标,拓展了减排范围,减排工作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
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污染减排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坚持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落实。
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强大合力。
其中,市发改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将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市环保局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市经信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市农委、市畜牧局负责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
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减排主体责任,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完善治污设施,细化管理措施,落实
目标任务。
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共同促进污染减排的良好氛围。
要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污染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
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工作格局。
要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市环保局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
各县(区、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表:“十二五”各县(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明确“十二五”重点减排任务和减排领域,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减排任务,既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避免前松后紧。
各县(区、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要在2012年5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四、源头控制,推进绿色转型跨越发展
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
将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作为产业发展的标准和准入门槛,全面推进传统产业向循环化发展,构建独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要积极推进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未按规定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要对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规划(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推动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避免加重或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兼顾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并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严格恪守生态功能底线、环境敏感区底线、产业布局底线,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
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污染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要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清理不符合规划和区域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项目,按照“高端化、集约化、清洁化、循环化”的思路,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进程,避免污染转移和聚集。
到2015年,现有工业园区基本达到生态园区建设标准。
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
到2015年,争取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升发展质量。
对未按期完成
淘汰任务的县(区、市),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削减存量,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突出重点流域,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
以汾河流域及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5年,市城区及各县(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能。
现有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均要提高到一级A标准。
推进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15年,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
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治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加大造纸、化工、酿造等重点涉水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特别限值标准,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突出重点领域,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工程减排和烟尘、工业粉尘治理。
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时限,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8kg以内。
鼓励建设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工程,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恶英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
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
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达到《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焦化行业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50mg/Nm3 ;加强锅
炉、炉窑烟气治理工程,开展燃煤电厂、冶金、水泥行业除尘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
优化养殖模式,开展农业源减排工程。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
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7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
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
2011年开始,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2015年前,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排放标准。
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其中,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
建立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机动车减排监测统计能力建设。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
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
外地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
六、严格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潜力
加强现场核查。
县级环保部门要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焦化、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到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切实发挥减排潜力。
同时,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
认真贯彻《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损害
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的实施区域限批。
严格试生产监管。
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
对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或不具备运行条件,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同意投入试生产,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加强自动监控。
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
2012年起,重点燃煤电厂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自动监控。
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
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城镇污水处理厂、钢铁烧结烟气脱硫过程监控。
完善燃煤电厂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设施DCS控制系统,详细记录设施运行过程相关设备及仪表参数,并按规定保存1年。
主要设备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数据要同步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区、市),暂缓审批该辖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严格排污许可管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
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
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
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七、强化保障,建立健全减排长效机制
加强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到2015年,争取县级以上环境监管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
加快环境统计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
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
认真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贷款抵押,建立健全排污交易市场。
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污染减排项目。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污染减排的投入。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
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减排领域的投入。
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污染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行政权内容,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
多渠道筹措资金。
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各地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八、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
加强宣传教育。
把污染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
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污染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宣传监督。
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发挥职工污染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