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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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冲突与协调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两种监督机制并存所带来的尴尬局面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他们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功能设计,实际效用,优势劣势等方面的对比分析,从而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模式是可以并存的,是可以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的。
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不同定位,功能的不同设计,让各自发挥应有的职能,并且相互协调和沟通,希冀能够很好地解决上市公司中监督不力,股东滥权,侵犯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
文章最后认为,结合我国的“一股独大”,所有权人缺位,监事会不监事,独立董事难独立的具体原因和现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希望我国《公司法》最好能够实行任选制。
让公司自己根据公司的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独立董事制度或者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