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公司安全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体员工应积极宣传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程序性规定,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行为将依法问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责任
第六条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九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都有义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演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疏忽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问责调查、事实核实、责任认定、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责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成立问责调查小组,并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事实核实是问责程序的基础,必须采用客观、公正的调查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举证和辩解。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应该建立在充分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之上,认真评估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做出公正的判断。
第十五条处罚决定应根据事实情况和责任认定结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处分、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
第十六条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有权力进行申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诉,并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在公司内部公开,以警示全体员工。
第四章问责范围和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疏忽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后果进行问责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一)重大事故责任者;
(二)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制度责任不落实者;
(三)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者乱改制度者;
(四)安全投入不足或者不到位者;
(五)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者;
(六)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或者敷衍塞责者;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问责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处分、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
第二十一条在紧急情况下,公司领导有权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停工停产、暂停业务等,以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前述行为的问责追究将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详细实施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拟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全体员工,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是《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范文,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实行以下原则:
(一)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逐级追究,形成责任层层压实的问责机制;
(三)鼓励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问责主体
第三条本公司的问责主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分管领导;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问责事由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的事由包括以下情况:
(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人;
(四)提出问责建议:由相关部门向上级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五)决策批准:上级单位审定问责建议;
(六)通报公示:对问责决定进行公示;
(七)执行问责:根据问责决定,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问责措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罚款;
(五)降职;
(六)撤销职务;
(七)解聘;
(八)刑事追责等。
第七章问责效果评估
第七条根据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决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善问责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对本制度有任何异议,请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如有任何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模版,供参考。
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