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索引号:530000-001076-20120227-0004
发布机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2-02-15
名称: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云财企【2012】44号
主题词:经济管理非公经济资金管理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
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本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公有制形式以外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本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目标,并负责对各州(市)完成专项资金年度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八条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审核推荐、后续监管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所推荐的项目负责。
第三章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对本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符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项目,以及与大企业大集团和入滇央企的配套协作项目;
(三)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的加工企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吸纳就业型、扶贫开发型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项目;
(四)为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对以下企业和项目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企业;
(三)已经办理竣工决算、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
(四)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年度申报资金项目的评审、调研、检查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无偿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每个项目补助和贴息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组织管理规范,在最近三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批复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和《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附件3);申请无偿补助的,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筹集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的材料包括:
(一)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二)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当由申报企业或者单位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企业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
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选、筛选、审定后,择优确定拟推荐项目联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上报;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提出拟安排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项目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州(市)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其按照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省级直管部门。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企业或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若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等资料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企〔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2.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3. 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doc
4.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1
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我公司声明:在此次申报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报送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
云南省财政厅
说明:1、企业有关数据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填写
2、本表格不便表述内容,请附单项材料
附件3
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一
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二
说明:办理展期贷款的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