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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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6
•【字号】威政办发[2008]51号
•【施行日期】2008.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
经费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08〕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主自治、共驻共建、强化基础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为促进城市社区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平台。
(二)目标任务。
到2008年底,所有城市社区依法成立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制度;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新
建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等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人办事。
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开发利用社区资源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定城市社区。
新建居民小区按照3000户左右的规模划定城市社区,对1000户以下的老城市社区适当进行合并。
要按照每300户1人、最低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备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
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城市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城市社区居委会中。
各市区、开发区要适应城市社区工作需要,成立城市社区工作者协会,负责开展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参加城市社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钱办事。
要将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明确资金投入责任,建立自然增长长效机制。
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万元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
经法定程序选举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由市与各市区、开发区按5:5的比例分担。
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不少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80%的标准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
部门工作进城市社区应拨付的“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城市社区工作经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要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标准。
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仍执行原标准;经法定程序选举新增加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区、开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
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城市社区居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区、开发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标准和负担。
(三)切实解决办公和服务用房,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地方办事。
要通过调剂、建设、购买等方式积极筹措房源,确保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对达不到标准的,由房管部门从公管房中调剂,无偿提供给居委会使用;不能调剂解决的,由各市区、开发区提出具体建设意见,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在原址改扩建或另行选址建设。
所需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给;不能调剂解决,又无场地建设的,采取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
建设、购买或租赁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所需资金,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
对环翠区、高区、经区新建或购买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居委会,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每处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要建立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搞好规划建设,确保新建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规划部门要按标准一步规划到位,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标注。
审查规划方案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建标准审批;审批建筑方案时,要明确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和楼层分布,原则上设在一楼、二楼,不得设在高楼层或地下室;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原则上安排在一期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意见,对未按规划方案建设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在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土地竞得人必须按照规划方案代建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并达到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代建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面积和标准核算出建设成本,从土地出让底价中核减。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设质量不达标的,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新建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
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在房管部门监督下无偿交付城市社区居委会使用,其产权归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所有。
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出售按规定建设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属于公益性用房,对未经批准而出租、转让、挪作他用或作其他处置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威海、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时限要求和责任主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要把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纳入对各市区、开发区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加大考核力度,搞好督导检查,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订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时间表,报市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