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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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007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3.06.15
【实施日期】1993.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
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1993年6月15日国税发[1993]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长春、南京),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大连、青岛口岸办理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为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遏制出口骗税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工程,即外汇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的电子数据,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批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以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此项工作对提高我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