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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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
这种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
件中,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同步与此
案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审查起诉,而是从此案中分离出来,待在逃的或者有其他原因的犯罪
嫌疑人到案后再另案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一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而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
但在这些“另案处理”的案件中,其中不乏没有得到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后未受到刑事追究
的案例,也有本不符合“另案处理”条件而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形。
“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
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
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
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现实存在的“另案处理”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
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
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
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
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
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
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
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6、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目前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现状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
督存在比较明显的不足。
1、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另案处理”案件范围也没有
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要求。
公检法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法律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决定何种情形应“另案处理”,主观随意性大,甚至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为名,行徇私枉法之实,既对所谓的“另案处理”
犯罪嫌疑人不立案侦查,也使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难于追究其罪责。
而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有些“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
人一直逍遥法外,有的甚至继续作案。
2、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难以到位。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对报捕、移送审
查起诉人员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较为重视,而对“另案处理”人员的涉案情况,在卷宗材料
中极少反映,这既增加了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困难,也使得全案审查相对困难。
而检察
机关侦监部门除在批捕阶段审查相关涉案材料外,缺乏调取有关材料和介入监督的其他渠道,
如何监督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有的放矢。
遇到侦查机关人员人事调整,一些“在逃”的犯罪嫌
疑人,就被侦查机关“淡忘”,若侦监部门对“在逃人员”无专项备案,将导致对这类人员情况
的监督难以到位。
三、采取的对策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主要应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
1、确立“另案处理”适用标准和操作程序。
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
并共同制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和审批、备案、督查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以便于司法
实践中掌握和适用,使“另案处理”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2、建立对“另案处理”的跟踪监督制度。
要建立跟踪监督档案,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加
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督促,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局限于公安机关报送的犯
罪嫌疑人的材料,要注意收集、整理涉及的同案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材料并登记入档,如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对每一起案件中涉及的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登记入册,作为定期跟踪检查的工作之一,并要求侦查机关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
及时进入诉讼程序。
3、捕诉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侦监部门在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加
强与公诉部门信息沟通,强化“捕、诉”衔接,形成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合力。
对公安机关取
保直诉涉及另案处理涉案人,公诉部门及时通报侦监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将该情况在“另案处理”信息台账中注明,实施动态管理,提高监督效率。
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被“另案处理”的嫌
疑人,侦查监督部门继续跟踪监督。
此外,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核对情况,防止监
督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4、坚持进行专项检查活动。
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另案处理”
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活动,及时了解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侦查动态,并采取相应的
对策和措施。
5、渎检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
渎检部门应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联系,
对“另案处理”的案件中隐藏的渎职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向侦查机关提出
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实践证明,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只有通过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的威严和
严肃性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确保
地方社会的稳定和谐。
面对刑事犯罪案件高发和外逃犯罪分子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我们只
有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铸牢监督链,织密追逃网,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使法律的权威
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