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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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养老保险新政策
异地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
但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保障农民工的权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的规定。
例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
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
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
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
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
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
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
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
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
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
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
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
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
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
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养老保险异地的转移流程:
1、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生成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参保地收联系函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级进化转手续,传达《信息表》到新参保地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