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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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为激发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推动天津建设创新型城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我市工作的一线科技工作者。
(二)评选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倡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同行认可原则。
3.坚持重业绩、能力,不唯学历、资历和身份原则。
4.坚持各项评选标准和条件,适当照顾地区与学科分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长期在艰苦环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女性科技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求真务实、勇于创新
的科学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2.业绩条件
在业绩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有创新性成果,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等方面成效显著,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科技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
(5)在科技人才培养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评选周期及名额
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名,并从中择优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候选人。
本奖项不重复授予。
第二条推荐
(一)推荐单位
1.各区、县和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
2.各委办局、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负责推
荐本行业或本单位的候选人;
3. 天津警备区政治部、武警天津市总队政治部负责组织协调推荐驻津各部队、武警部队各单位的候选人;
4.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二)推荐名额
各推荐单位可推荐2-3名候选人。
(三)推荐程序
各推荐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拟推荐人选进行评价、筛选,按规定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填写《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条评审
(一)评审机构
成立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和市科协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在津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科协当届主席担任。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
(二)评审程序
1.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地区、各行业、各单
位和各学术团体候选人推荐和申报,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复评,产生拟表彰人选和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选。
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和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选。
第四条表彰
(一)对获得“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人选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颁发证书,给予奖励。
(二)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授予“天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