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NGO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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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NGO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
政府通过采购的方式,从非政府组织(NPO)处购买服务,是新公共管理思路指导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点在国内的实际应用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的经验,并衍生出多样化的模式方法。
文章针对公私合作、组织依附、信任伙伴、分类复合这四种常见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为提高政府从非政府组织中购买公共服务的策略方法提供参考。
标签:非政府组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化水平的加深,政府从非政府组织处购买服务内容的案例屡见不鲜。
这一方法,在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服务水平专业化等内容上,有着明显的时代优势,并可以此作为依托,实现政府由全能型向着服务型的方向进行转变。
为了更好地发挥出这种运行方式的优势水平,必须对现有模式进行全面的分析,这其中,首先要对公私合作的模式进行探讨。
一、市场交易契约为基础的公私合作关系
当前环境下,政府在向NPO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普遍的主流观念都会将其视为市场中的买卖交易关系,并强调其中公共部门同私立部门之间,构建起的利益平衡,从而引用市场竞争的机制对这一过程进行说明。
在这一观点下,主要强调其中的契约关系,并将其作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的重要基础。
由此,政府可以通过合约内容或者是市场的竞争机制,对NPO所提供的服务行为与方式进行约束,从而使双方的关系达到平衡与协调,将合作的目标与承诺有效地进行落实,体现出契约关系的作用水平。
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内容,是政府和NPO能够顺利建立合作关系的基本价值保证,这种以契约为核心要点的交易关系构建中,双方的地位水平在合作契约的作用下实现了理论上的平等,并承担各自所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政府为NPO创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提供可供服务的对象,并就服务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NPO需要在竞争的规则中严格遵守程序内容,并通过自身提供的服务将承诺兑现。
在实践过程中,各级的政府部门也以这种契约方式为工作的基础,逐步的向非营利组织购买相应的社会服务内容。
以某地区的市政建设为例,通过制定相关服务内容的指导建议,对这种创新型的管理体制进行详细的描述与说明,并以“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为具体的意见内容,将政府所承担的具体公共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交付由拥有相关资质的NPO完成。
然后由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数量水平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以评估标准为依据,进行服务服务费。
但是,在这种契约式的方法基础上,是否真正能够代表政府与NPO的实际关系,还需要进行深刻且全面的论述。
在研究中,可以尝试通过“管家关系”的研究模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对其长期的合同框架下的信任水平、声誉程度、目标一致性、参与深入性上进行全面的探讨。
由此,也说明了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过程,也不仅仅是在市场驱动的作用下实现的。
二、问题处理为导向的内部组织依附关系
在对政府与NPO合作关系的研究工作中,采用“法团主义”也是有效的方法内容。
这一研究方法下,强调国家的干预程度,将原属于社会的团体组织吸收到国家的整体治理结构中,不仅作为社会组织的实际利益代表,体现出发自由下向上的承担利益的维护与代表功能,同时,在还具有社会公共机构的角色地位,在履行公共责任中,实现社会与国家间的有效整合。
在“法团主义”中,政府和NPO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依附关系。
在其观点下,NPO是国家执行政策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明显或是隐晦的政策制度手段,使其成为依附于政府的机构,并帮助政府对社会中的矛盾进行有效的协调,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条件的同时,实现对风险性的规避。
例如,在对老龄化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社会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主要的矛盾体现。
以此,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
“居家养老服务站”,并调动起社区居委会的作用,为社区中的老人提供具体的服务内容。
“法团主义”视角下的关系,可以在社会进行转型时期发挥出缓解社会矛盾、规避政策风险额作用。
然而在NPO的发展进程中,虽然在组织上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独立机构,然而其自身的发展与核心的地位,却明显地表现出对于政府的依附性,失去了发展进程中的独立地位与自主权。
这种行为也被其他研究学者称为“组织形式化”,虽在宣传中,将自身定义为民间的慈善团体,使其上则是有政府部门进行操控的组织。
三、合作治理中体现信任水平的伙伴关系
在社会进程与方式的升级过程中,我国的政府治理方式也再由原有的“全能型”向着“威权型”转变,并向着“法团主义”的运行模式发展。
在合作治理的方式也逐渐成了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模式,这一点,意味着政府部门与NPO之间的关系,也不再仅仅局限在市场契约关系中,同时又区别于明显的依附关系,展现出了在一致目标下,建立起的合作、协商、互补性关系。
在这种合作关系下,政府与NPO之间的关系表现是充分的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进行分析,信任的意义主要是强调价值与目的的共享性,在政府的公共部门与NPO之间也同样存在着这种信任关系。
同时,这种在动机与目标上的信任,也是维系两者之间关系的基础性核心内容,对高效的处理问题、共享信息、降低契约依附程度、提升合作灵活性水平有着重要且积极
的意义。
以政府职能准变为依托,促使NPO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模式在治理上发挥出了较为突出的价值水平与功能性。
然而,在当前的主流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上,两者之间的互动性仍然在政府部门的强势影响力水平之下。
四、合理依托情景并进行分类的复合关系
政府部门在对待非政府组织的态度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的转变,从顾虑到认识,再从适应到发展,是长期积累与实践产生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转型深化的过程中,政府要在对NPO的发展进行鼓励的同时,充分的发挥监管工作的内容,使其行为与政府的政策内容实现统一,并在相应的规则指导下,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防止其行为超出政府的预期与控制范圍,导致政府受到损失。
在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上,政府部门也要保留一定的选择性,并不是一味地对其的发展进行鼓励。
在NPO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也表现出了明显多样化的发展态势,政府为了适应这一发展变化,有效的处理管理方式与NPO之间的关系,必须对于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以分类控制为主题指导思想,将具体的关系类型有效的区分,对于强势控制、依附发展、梯次递进、策略共进的不同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的分类化管理。
我国具体的环境下,政府与NPO之间的合作更加倾向于
“官办非政府组织”。
这种基于基本国情需求而产生的非政府组织,政府通常会保持信任的态度,但在面对境外的NPO时,政府往往表现出较低的信任度水平,经常采取多重的申报与检验才能在多级政府间构成基本的信任水平。
所以,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NP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是保持平等的,以实际的环境背景为依托,在策略的选择过程中表现出差异性也是在所难免的。
但在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式下,在制度与环境上,都存在着来自政府的各种影响,导致非政府组织不能实现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形式之外展开独立的发展。
在发展的进程中,随着政府采买NPO服务的深入,合作的具体关系也发生了细微的转变,从原来的固定模式中解放出来,产生了可供选择的复合式关系。
同时,在公私合作、组织依附、信任伙伴等多种模式下,构成了当强政府向NPO 购服务的整体发展情况。
为了更好地实现服务的优质化,必须权衡不同模式之间的优势与不足,切实的选择最优方案,以期实现服务水平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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