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致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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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致函范本
XXX置业有限公司:
贵司开发建设的城A组团延期半年之后即将交房之时,由于贵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的约定、违背了国家关于住宅建筑和设计的相关规范原则,以及贵司销售宣传与实际交付标准的部分不符,已令广大已购房业主对城项目的建筑质量以及开发商的实力和诚信度产生质疑,这必将影响城以及XXX在沈阳房地产市场的声誉和口碑。
为了及时打消大家的疑虑,再塑XXX的良好形象,我会希望贵司就以下问题给予令业主满意的答复并提出解决方案及工作时间表,解除广大业主的各种疑虑,也给要购买后续组团的准业主以信心。
一、关于销售宣传与实际交付不符的问题——新风置换系统
在城销售过程中,贵司对新风置换系统不遗余力的宣传以及把其作为城极具科技含量的卖点,已经成为促成业主购买城的一大因素。
而目前的事实是:贵司在未征得广大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消新风置换系统。
我们要求贵司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充安装,如无法进行安装,必须对业主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二、关于贵司违反国家住宅建筑和设计相关规范的两个问题:
1、9层和19层户内给水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建筑规范》(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中8.1.4明确规定: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
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而目前的事实是:在9层和19层住宅户内存在此管道,这会严重
影响9层和19层的室内美观,管道运行使用后可能产生断裂、渗水
等安全隐患。
贵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移出此管道,改用其它施工方式。
2、落地窗安全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中第3.9.1条明确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
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贵司并未对落地窗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
请贵司提出解决方案并公布解决实施的时间。
三、关于贵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约定的违约履行。
1、交房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广大业主与贵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约定了交付期限及交房违约的处理办法。
请贵司明确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并确定履行支付的时间。
2、广大业主与贵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饰、设备标准中有以下几项与实际不符:
(1)外墙:二层以下干挂石材;
(2)窗:内设纱窗;
(3)卫生间:预留3公分二次装修量。
请贵司提出解决方案,并明确解决时间。
四、关于物业管理费的开始收取时间
A组团交房时,贵司施工尚在进行,物业设施及物业服务内容尚不齐备,此时收取业主全额的物业费有失公平,是不合理。
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待物业设施及物业服务内容齐备时,业主开始缴纳全额物业管理费。
希望贵司在收到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此致
XXX业主委员会筹备会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