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地管理用房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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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规范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的管理用房建设、使用、维
护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节约、环保、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监
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地管理用房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七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施工生产、生活、办公等基本需求;
(二)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
(三)采用节能、环保、安全、适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四)合理布局,方便施工人员通行和使用;
(五)充分考虑场地条件,节约土地资源。
第八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设计变更应当经原审查批准部门同意。
第三章建设施工
第十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二)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三)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
(四)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减少施工噪音和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施工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
(二)确保使用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
(四)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施工成本,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管理用房建设、使用、维护和管
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问题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管理用房的;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用房的;
(五)未按照规定维护管理用房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
太原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建筑工地的良好秩序。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节约用地;
(二)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三)绿色环保,节能减排;
(四)方便施工,便于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原市工地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工地管理用房的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协调。
第六条工地管理用房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二)空间利用高效,符合施工需求;
(三)建筑结构安全,抗震设防等级符合国家标准;
(四)室内外环境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七条工地管理用房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四)竣工验收,取得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工地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工地管理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三)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维护与更新
第十二条工地管理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工地管理用房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五年。
到期后,使用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工地管理用房更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二)提高房屋功能,满足施工需求;
(三)降低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地管理用房建设、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工地管理用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工地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期进行房屋维护和更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太原市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
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的管理用房管理。
第三条管理用房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三)安全适用、方便施工;
(四)规范管理、高效运行。
第四条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
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建筑工地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管理用房的设计方案,
包括房屋结构、面积、功能、布局等。
第七条管理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
(三)具备防火、防洪、防雷等安全设施;
(四)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五)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排水条件。
第八条管理用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施工人员的居住和工作需求;
(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三)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长远发展需求。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管理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仅限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居住、办公和临时住宿;(二)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四)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用房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用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保持管理用房内外整洁、卫生;
(三)确保管理用房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四)禁止在管理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五)禁止在管理用房内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维护与拆除
第十三条管理用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施工期限,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管理用房的拆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拆除前应当对管理用房进行清理、整理,确保无遗留物品;
(二)拆除过程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拆除后的土地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管理用房的;
(二)擅自改变管理用房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用房维护和保养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管理用房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太原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太原市建筑工地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