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小玲、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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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玲、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4433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曲云石磊林建益
【审理法官】胡曲云石磊林建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小玲;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钟小玲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小玲
【当事人-公司】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钟小玲
【被告】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钟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钟小玲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人民币3351.95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98元;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403.9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201.95元,以上共计收取人民币4877.93元,由上诉人钟小玲负担。

因上诉人钟小玲申请缓交以上费用而尚未实际交纳,故上诉人钟小玲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以上费用。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9-23 04:39:27
钟小玲、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4433号之一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小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上诉人钟小玲因与被上诉人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小玲以本案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同意钟小玲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新日塑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钟小玲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人民币3351.95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98元;二审受理费人民币6403.9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201.95元,以上共计收取人民币4877.93元,由上诉人钟小玲负担。

因上诉人钟小玲申请缓交以上费用而尚未实际交纳,故上诉人钟小玲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以上费用。

落款
审判长胡曲云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林建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永雪(兼)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
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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