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中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探讨朱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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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探讨朱亚
发布时间:2021-08-06T12:08:52.65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2期作者:朱亚[导读] 当前,各行各业为了提高生产力,开始大量引进辐射性器材,辐射问题已经演化成为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受到了环保部门的重视。
但是在整治辐射问题的过程中,却遭遇了一些阻碍,解决以下问题是提高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关键。
朱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新疆昌吉 831100摘要:当前,各行各业为了提高生产力,开始大量引进辐射性器材,辐射问题已经演化成为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受到了环保部门的重视。
但是在整治辐射问题的过程中,却遭遇了一些阻碍,解决以下问题是提高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关键。
关键词:环境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一、环境保护中辐射的概述、分类及来源
1、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说,只要是本身温度大于绝对零度(-273摄氏度)的物体,就可以发射电磁辐射,人们周边所有的物体时刻都在进行电磁辐射。
人眼可感知到的电磁辐射,波长大约在380至780纳米之间,称为可见光。
2、分类。
按照辐射作用于物质产生效应的不同,我们可将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因有足够高的能量可以使原子发生电离现象而得名,“放射性”“核辐射”等都是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的能量较弱,无法电离原子。
日常生活中常讨论的辐射源多为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的强弱取决于电磁波的场强。
不同的电磁辐射源的频率不同,对人体产生的效应和机理也不同,因此,不同频率的电磁波的辐射场强是不能直接比较的。
例如,高压电线和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周围环境的电磁场强的限值相差了上百倍。
3、来源。
辐射的来源一般分为两类: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
天然型辐射是指大自然自发产生的,电磁方面比如雷电、电离方面比如宇宙射线等。
人工辐射是指人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磁方面如广播电视设备、通讯发射设备、工科医学电磁应用设备、电气化交通系统设备、高压电力设备以及各种家用电器等;电离方面除了大家熟知的核电站、核武器外,还有各种核技术利用,比如医用X射线机、工业探伤、加速器、X射线安检、放射性核素标记等。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各种伴有电磁的应用和核技术利用技术不断涌现,“5G”“智能驾驶”“质子重离子治疗”这些都不断地改善着我们的生活质量、甚至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充满各类辐射的环境中。
二、环境保护中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问题
1、防辐射装置使用报备制度缺失。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要求,企业和单位如需安装和使用一些具有辐射性和放射性的器械,需要提前报备,以便环保部门能够对基层辐射器械的使用和分布情况有细致的了解,更全面的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1]。
但是由于报备制度的缺失,很多企业和单位并未按照要求完成报备工作,环保部门无法开展针对性的环境安全管理。
2、辐射环境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不合理。
我国的省级环保部门具备督查管辖区辐射环境安全的责任,但是省级部门对基层企业单位中的辐射器械、装置很难进行仔细排查。
市级和县级的环保部门具有排查的便利条件,但是必须经过省级部门的认可和授权才能开展工作。
这导致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3、工作队伍人员紧缺。
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责任意识以及良好的工作态度具备很高的要求。
但是当前,环保部门中有能力完成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高素质人员紧缺,不乏有一些能力不足,学历不高者滥竽充数,这必定会影响工作开展的实效性。
4、审批效率较低。
企业申报的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企业才能展开相应的建设工作。
但是在各地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申报项目数量极多,审批速度慢,省级环保部门工作强度大,而基层环保部门却没有发挥太多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对分类分级审批产生了强烈的需求。
三、环境保护中辐射防护应遵循的原则
1、正当化。
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
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才认为该项实践是正当的。
此项原则要求:效益≥代价+风险。
同时,不仅引入新实践需要做正当性判断,对已经存在的实践,当其效能与后果有了新的变化时也应当审查其正当性。
必须指出,个人或人群组与社会获得的净利益可能在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2、防护与安全。
合理可能尽量低原则在实际的辐射防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实施某项辐射实践的过程中,可能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在对几个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当运用最优化程序,也就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后,应当将一切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3、剂量限值。
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区域分界线。
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
做这个约束限制的本意在于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不均匀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的要求,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于给顶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四、环境保护辐射防护技术
辐射防护技术是为达到辐射防护标准、避免或减少生物体受到不必要的辐射照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目前,辐射防护技术重点关注包括放射性工作人员、医疗照射患者和公众在内的人员防护,通常是技术和管理两种措施的综合应用。
根据照射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
1、外照射防护。
时间、距离、屏蔽是外照射防护的三要素。
其中,缩短时间和增加距离防护是成本相对较低且容易实现的防护措施;但在大部分核设施或核活动中,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只通过时间和距离措施无法达到防护要求,还需要采取屏蔽等技术措施。
2、内照射防护。
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或污染体表是内照射防护的核心目标;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吸入、食入、皮肤吸收和注射(核医学中给予放射性药物)。
其中,吸入放射性污染空气是造成内照射最常见的方式;在事故情况下,食入放射性污染的食物和饮用水也会使公众受到内照射;放射性物质会通过伤口被人体吸收造成内照射,而氚水、氚蒸汽等放射性物质还会通过皮肤渗入人体。
可以通过放射性污染控制、人体防护措施进行内照射防护。
五、环境保护中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对策
1、严格管理,完善相关律法。
我国在辐射环境保护领域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和标准体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原则开展放射性污染的防治,遵循“预防”原则开展公众电磁环境曝露的控制。
国家先后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辐射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等或是等效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出版物、或是严于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限值。
政府必须结合当下辐射环境实际,制定出符合各地区需求的配套政策。
对于本地区新建的企业、单位,或者开发的新型产业,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了解企业有无辐射性、放射性器械,一些扩建和发展速度较快的企业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辐射性器械设备的增加,对于这些情况必须深入了解,要求各企业单位严格依照申报制度办事,一旦查出未经申报的辐射性器械设备投入使用,必须对企业进行大力处罚。
在处罚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处罚力度也需加大。
另外,省级环保部门必须下放权力,授予基层部门监测辐射,环境管理的权利,对地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必要情况下,给予适当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
如此一来,基层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强,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更高,一旦出现问题,也能够直接明确责任方,能够促使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
2、互联网加网格化,全天候智慧监控。
把核与辐射源监管纳入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逐级落实监管责任,纳入环保网格员日常监管内容,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装置并与市、县智慧环保监控平台联网,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监测。
全面推进放射源在线实时监控与报警,要求辐射技术利用单位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对加装在设备、仪器上正在使用的放射源,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加装防盗保护罩,安装高清数字摄像监控,并与公安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联网;对放射源单独存放场所或仓库,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要求,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严格落实“双人双锁”措施。
建立辐射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迅速查清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
对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3、全面排查确保管理到位。
通过查阅台账资料、查看工作现场以及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责任制落实、法律法规执行、安全保卫设施、应急管理、辐射安全培训和体检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对企业检查是否取得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安全防护(门机)联锁,定期开展场所及周围环境监测;是否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是否按要求开展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管理档案和人员培训档案;是否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方案、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备案等。
4、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着眼工作大局,领会督查实质。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核能与核技术行业发展突飞猛进,中央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辐射安全问题不断涌现。
因此,地区监督站要围绕国家各项重大决策和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部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身心投入到督查工作中去,及时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督查成效。
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成效,使督查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好务。
要做到督查与调研相结合。
针对督查发现的各种重要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行的建议;要做到督查反馈与通报典型相结合。
对一些地区好的经验及做法要及时进行反馈,供其它地区学习借鉴;要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对群众长期反映以及领导交办的事项,选择时机进行暗访,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了解各地监管的真实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反馈,使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要做到督查与服务相结合。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要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地区监督站的作用,帮助和指导地方推动一些工作的改进。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整改落实。
督查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工作落实。
因此,地区监督站应把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督查事项和问题,必须用心思考,找准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选择恰当方法,扎实做好每个环节工作。
对工作力度和措施不到位,督查整改工作不认真,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区,要建议生态环境部进行通报,从而促进工作的落实。
结束语
企业在发展,社会在发展,经济也在发展,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处理好环境恶化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如此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好。
随着各类企业加快了现代化发展的脚步,辐射性和放射性器械设备增多,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迎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
针对当下各项制度、条理的不足,国家应加强整改,环保部门也要思索更有效的问题解决对策,争取进一步提高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成效。
参考文献:
[1]李鑫.环境保护中的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9(22):185-186.
[2]钱维敏.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绿色科技,2020(16):329.
[3]赵一迪.辐射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环境与生活,2020(27):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