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2]286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五无”工程检测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2]286号2002年7月11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我厅颁发《关于开展“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字[2001]78号)和《关于同意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对“五无”工程开展安全性检测的批复》(粤建管函[2001]442号)文以来,全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开展了对“五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从目前各市开展“五无”工程安全性检测鉴定工作的情况看,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无资质检测鉴定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检测鉴定手段和鉴定人员也在承担检测鉴定业务,个别单位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按规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对其检测鉴定结果不负责任,给“五无”工程的清理整治带来了新的隐患。

为使检测鉴定工作有序开展和保证检测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五无”工程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依据,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检测鉴定机构和检测鉴定工作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五无”工程专项整治的检测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鉴定行为,确保房屋检测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在新的检测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五无”工程安全性检测鉴定业务应当受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取得委托书后方可开展“五无”工程检测鉴定业务。

(二)检测鉴定机构必须依法进行“五无”工程的检测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鉴定文件编制必须贯
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符合房屋鉴定标准。

所有的检测报告必须盖有计量认证的CMA章。

涉及结构设计复核的计算结果必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

(三)为确保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公正,检测鉴定机构不得与房屋结构加固公司为同一实体或互为隶属关系。

(四)省外检测鉴定机构在我省从事检测鉴定工作,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对全省“五无”工程检测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高层建筑,或建筑面积较大、结构复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影响较大的公共建筑,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进行鉴定。

二、“五无”工程的处理
(一)开展“五无”工程质量安全性检测鉴定,是对历史无规划、无资质设计、无报建、无资质施工、无质量监督的房屋工程进行技术检测鉴定,以鉴别其结构安全性,不应变相成为今后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法”途径。

凡2001年6月1日以后出现新的“五无”工程,除强制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外,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五无”工程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仍按粤建规字[2001]78号文执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