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法律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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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法律篇(十一)
民法
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
(二)自愿
(三)公平
(四)诚信
(五)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六)绿色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出生-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与年龄智力相适应;不能完全辨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与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
4.监护——保护利益、监督行为、管理财产
【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承担监护的个人/组织(经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按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承担监护的个人/组织(经部门同意)
5.宣告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申请+宣告+设财产代管人
(1)法定期间——2年
(2)申请——利害关系人(人身、财产关系)
(3)宣告——人民法院(寻找公告3个月)
6.宣告死亡
(1)法定期间:普通期间(4年);意外事件(2年)
(2)法院宣告:公告期间(失踪1年);证明不可能生存(3个月)
三、法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分类: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1.个人独资
2.合伙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