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领取的工资能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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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领取的工资能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问:我单位是自然人成立的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也按月领取工资薪金,请问支付合伙人的工资是否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现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修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B表)(C表)》及填报说明,个人的经营所得,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收入,应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本投资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不按“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