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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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是?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户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而导致我流产可能需要更具体的描述,或者你想知道什么,你陈述了一件事,但没有提出问题,无法回答你。

新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一条是否包括社会保险??15分你的劳动关系还是跟派遣单位签订的,而且新劳动合同法里面也明确规定了单位要给员工买社会保险。

不过不是这条。

里面指的劳动条件是指软件跟硬郸。

还有肯定有空子可以钻,你说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因为给你买保险的只能是跟你签合同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不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补充。

因为有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却因未缴满15年社保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那里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款就是上述的(一)(二)(三),法律条文,一般一段为一款,另起一行的就是另外一款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所导致的是合同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这位哥们,你这个问题哗法律
人看见了都无语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哪里写着是无效呢?汗~~~
还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说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含义是什么?当然是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除非该部分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它的无效将导致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才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法律是要细心的
劳动合同中有一条说不干一年只发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合不合法律这条规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

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否则单位违法。

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和解释。

欺诈,是指为让用人单位发生错误认识,劳动者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真相,是指将必须说明的情况隐瞒不说。

胁迫,是指劳动者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威胁用人单位。

趁人之危,是指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急需订立劳动合同的弱势地位。

以上三种行为,其结果都须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

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不能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属于补偿范围
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44条2款。

46条里可以享受补偿的是44条4.5款
看《劳动合同法》的第44条、46条
跟私企签的劳动合同,只有,厂长的签名和公司盖章,后来厂长走了劳动合同还有效厂长劳动合同
跟私企签的劳动合同,只有,厂长的签名和公司盖章,后来厂长走了劳动合同还有效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但合同书只要厂长签字和公司章,但厂长在后期辞职的,那么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只盖有公司章和厂长签名,但后来厂长辞退了,合同还有效吗?只要劳动合同书盖了公司章的,那么厂长辞退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为了安全起见,劳动者还是要主动与公司协商,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我司厂长十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他又是另家企业负责人,
这是如何补偿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在一个厂做了十几年!突然这个厂长垮了?跟距劳动合同我应该的到什么补偿工资,然后就是失业保险了,关键是垮到什么程度,有些企业会一次性支付你个费用,叫买断工龄。

有些直接老板捐钱跑得,就有点棘手了。

厂长打人,厂子从不给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你好,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打人造成的你父亲的伤害,完全可以要求赔偿,要勇敢维权,否则事情就不好解决了,协商不成的,就起诉要求赔偿吧。

与员工签定合同标题为"厂长聘用合同协议书",不含"劳动"二字,但包含劳动合同应有的条款,是否合法? 与员工签定合同标题为”厂长聘用合同协议书,但包含劳动合同应有的条款,可以视同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在工厂没签劳动合同和厂长吵架被开除厂里是不是要支付
我工资在工厂没签劳动合同和厂长吵架被开除,厂里要支付当事人工资和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
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当时面试的时候工资说6400/但是等发工资就发了5900,
厂长说产量没有达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口头约定基本无效,请看你的劳动合同
厂长打卡合适吗?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结算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应当依法执行。

厂长没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现厂长已离职,员工要求公司做出相应赔偿怎么办?入职一年内的,没签合同期间是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原厂长有责任,因为没按法律规定给职工签合同,造成单位的损失,你可以再起诉他要求赔偿
但是你本身厂的管理上也有漏洞,以常理推,你身为负责人不会完全不知情
这个问题鼎实需要公司承担,因为员工是为公司服务,是和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所以出了问题员工当然会要求公司做赔偿
厂长也只是受雇于公司的,他是以公司的名义在工作
法律规定是入职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第二个月起一年内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
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和员工协商,赔偿一部分,然后快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第二
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广东胡律师:
1、专项培训费用这个法律上没有特殊的解释,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培训的情况提出,包括培训支付的学费、交通费等,用人单位提出的话必须出示相关凭证,劳动者有审核的权利;
2、违约金这个也没有特定是单指违约金还是违约金+培训费用,由你们双方约束;
3、试用锭内离职的话要看合同上面是否有约定支付违约金;
4、用人单位无权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工资跟培训费是两码事,不能等同划等号。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1、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详细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才生效的,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无溯及力。

所以双倍工资期限是从2008年2月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中的“其他情形处指《工会法》第五十二条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回答如下:
一、如果你要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递交辞职报告,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这样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果用人单位在你工作时就扣押你的证件或者收取保证金,其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追回扣押你的物品。

三、劳动方面的事,归劳动局管,只能进行投诉,要求仲裁或者调解,这不归公安机关管,你报案公安机关也不能受理。

四、辞职报告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递交。

五、索要回执或者录音,这样防止用人单位不承认。

六、违约金的约定是违法的,既然违法,也就无效,你不用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50分1、不要交,这种违背劳动法精神的合同约定毫无效力,原因很简单,你公司有资格篡改法律条款吗?
2、你找到的第二十六就是,这个属于部分无效,就直接给公司负责人,如果他敢擅自克扣你工资,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必要的时候把握机会主张赔偿金,让他们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有关劳动法中第二十二条的专项培训需赔偿的解读朋友,
你好:
根据劳动法,你如果解除了和单位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培训费用,在你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是应当和单位分摊的,分摊数额,你自己理解的也很正确,就是尚未履行服务器期应当承担的。

但重点就是你单位自行规定离职分摊比例是否合法问题,影响你决定是否签约。

劳动法中关于培训费用的分担,不是强行法,不属于必须绝对严格依照执行的,具体来说,它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自行协议解决,而单位提供的合同,如果你同意签署,则属于你与单位达成了变更合意,应当按照单位和你的合同来执行。

除非这个合同是在单位乘人之危,或者采取欺诈手段的情况下和你签订的,或者合同规定显失公正。

因此,你必须考虑清楚,签了,就应当按照单位协议进行履行,不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分担规定。

本院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就是按照这种情况判决的。

有其他问题再沟通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双倍工资的赔偿是指从入职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而你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后虽然单位没有续签,但是你在单位的默许下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你
相当于还是有合同的,所以不适用双倍工资赔偿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丹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具体什么意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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