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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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学目的]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信号的相关内容,了解违法处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驾驶员考试标准和要求及机动车登记的有关内容。
[教学重点]机动车登记制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驾驶员考试标准和要求。
[教学难点]]机动车登记制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课型]新课
[课时]1节
一、导入新课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
经过两次修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标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构建安全与和谐交通社会的前提。
学员要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并在行车中做到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标准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且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也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危害较大的因素。
机动车的管理与合理使用,保持机动车良好的技术性能,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1、机动车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只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例如:从外地新购买的车,要开回来办理牌照,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先到公安机关的交管部门申请临时牌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里,明确规定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按规定悬挂号牌,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是要被处罚的。
[办理这个临时牌照是有一些规定的]
一、申领临时号牌的对象和范围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
时号牌;
2、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
二、办理临时号牌的手续
申领者需持有车主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合格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到车管所办理。
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
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临时号牌,2010年起已经改为有效期为半个月,15天。
机动车登记有五种类型
一、注册登记: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
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6、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注1: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注2: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的;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的;5
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7、车主地址变更。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变更为其他所有人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以上情形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注:有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
机动车登记证书;3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已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
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4、被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
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五、注销登记
已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2 、机动车号牌的使用
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1、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2、在车窗右上角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随车携带。
3、重型、中型货车挂车、大客车、拖拉机要在车厢后喷涂放大牌号,字样端正、清晰。
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时,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主要包括: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我们购买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已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可免于安检。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对已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与该机动车有关情况不符的或未按规定提供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4、机动车报废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到达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到达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到达使用年限的;〔你选购的一款车技术成熟、安全性能好,性价比也不错,按照现行规定,小型汽车没有报废期限,购买注册登记后6年内,每两年送检一次,7-15年内每年一次检验,16年后,每6个月检验一次,直至你不用为止,保险是每年交纳一次,交强险是必须的,商业险由你自己愿意。
国家规定: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经修理和
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补充: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二、机动车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与安全行车密切相关。
素质高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机动车驾驶员参与交通必须具备一定的许可条件,并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都是确保安全行车的关键。
1、依法取得驾驶证①申请:依法取得驾驶证C1车18至70周岁,身高不限,两眼裸视力4.9以上,无红绿色盲,听力要求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辩别声源方向。
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学员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合格后,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驾驶证考试: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三〕。
附件1.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合格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3.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厘米6.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9.换挡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11.行驶中空挡滑行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13.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14.争道抢行,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15.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16.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18.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19.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20.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21.不能熟练
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
〔二〕考试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0分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转向灯2.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3.起步时车辆后溜,但后溜距离小于30厘米4.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5.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6.不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7.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
〔三〕考试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秒即转向2.驾驶姿势不正确3.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4.选择挡位不当,造成车辆低挡高转速行驶或者车辆抖动5.起步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6.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7.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8.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9.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10.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或者行驶速度11.制动不平顺12.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
二、科目二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
〔一〕桩考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2.碰擦桩杆,不合格3.车身出线,不合格4.移库不入,不合格。
〔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1.车辆
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超出50厘米,不合格2.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不超出50厘米,扣20分3.车辆停止后,车身距离路边缘线30厘米以上,扣20分。
〔三〕侧方停车1.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不合格2.碰擦桩杆,不合格3.行驶中轮胎触轧车道边线,扣10分。
〔四〕通过单边桥1.其中有一车轮未上桥,每次扣20分2.已骑上桥面,在行驶中出现一个车轮掉下桥面,每次扣10分。
〔五〕曲线行驶1.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2.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六〕直角转弯1.车轮触轧突出点或者驶出边缘线,不合格2.车轮轧道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3.借助倒车完成,每次扣10分。
〔七〕限速通过限宽门1.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通过,不合格2.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3.每碰擦一次限宽门悬杆,扣20分。
〔八〕通过连续障碍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4.轧一个圆饼,扣20分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
〔九〕百米加减挡1.在百米内未完成规定加、减挡的,不合格2.越级换挡,扣10分。
〔十〕起伏路驾驶1.通过起伏路面时,车速控制不当,车辆严重跳跃,不合格2.通过起伏路面前不减速,扣10分3.通过起伏路面前过
早减速,扣5分。
三、科目三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
2、〔一〕上车准备1.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不合格2.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
〔二〕起步1.制动气压不足起步,不合格2.车门未关闭起步,不合格3.起步前,未通过后视镜并向左方侧头,观察左、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4.启动发动机时,变速器操纵杆未置于空挡〔或者P挡〕,扣10分5.发动机启动后,不及时松开启动开关,扣10分6.不松驻车制动器起步,扣10分7.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时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扣10分8.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扣10分9.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扣5分10.启动发动机前,不调整驾驶座椅、后视镜、检查仪表,扣5分。
〔三〕直线行驶1.方向控制不稳,不能保持车辆直线运动状态,不合格2.遇前车制动时不采取减速措施,不合格3.超过20秒不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交通情况,扣10分4.不了解车辆行驶速度,扣10分5.未及时发现路面障碍物,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扣10分。
〔四〕变更车道1.变更车道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不合格2.变更车道时,判断车辆安全距离不合理,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合格3.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不合格。
〔五〕通过路口1.通过路口前未减速慢行,
不合格2.直行通过路口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不合格3、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或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侧、后方交通情况,不合格4.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时进入路口,将车辆停在路口内等候,不合格5.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不合格6.左转通过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不合格。
〔六〕通过人行横道线、学校区域和公共汽车站1.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不合格2.不按规定减速慢行,不合格3.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不合格。
〔七〕会车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不合格2.会车困难时不让行,不合格3.横向安全间距判断差,紧急转向避让相对方向来车,不合格。
〔八〕超车1.超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不合格2.超车时机选择不合理,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合格3.超车时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合格4.超车后急转向驶回本车道,阻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不合格5.从右侧超车,不合格6.当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具备让车条件不减速靠右让行,扣10分。
〔九〕靠边停车1.停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右侧交通情况,不合格2.停车后,车身超过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不合格3.停车后,在车内开门前不侧头观察侧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
不合格4.停车后,车身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或者人行道边缘大于30厘米,扣20分5.停车后,未拉紧驻车制动器,扣20分6.拉紧驻车制动器前放松行车制动踏板,扣10分7.下车后不关车门,扣10分8.下车前不将发动机熄火,扣5分9.夜间在路边临时停车不关闭前照灯或不开启警示灯,扣5分。
〔十〕掉头1.不能正确观察交通情况选择掉头时机,不合格2.掉头地点选择不当,不合格3.掉头时,阻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合格。
〔十一〕夜间行驶1.不能正确开启灯光,不合格2.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3.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不合格4.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合格5.在路口转弯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6.超车时未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越车辆,不合格7.对低能见度道路情况判断差,不合格8.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
3、驾驶证的使用
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外罚外,实行累计积分制度,周期为12个月,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5种。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