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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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申请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闽民保[2015]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1.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的通知
(闽民保〔2015〕1号)
目前,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一期项目(简称省级核对平台)即将完成试运行,预计2015年初将在我省全面部署推广运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材料通知如下:
一、书面授权书。

申请人申请享受城乡低保时,应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书,授权核对机构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对已享受城
乡低保的家庭,如未提供书面授权书的,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抓紧补充完善核查授权文书,及时开展核对工作。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

申请人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

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如未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的,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抓紧补充完善后,及时开展核对工作。

三、规范申报材料。

对《规范》中明确要求城乡低保申请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如未达要求的,各地要按规定抓紧做好重新补充工作,并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附件:1.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样式
2.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样式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1月1日附件1
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本人同意相关部门向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

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

授权书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人(需核对人员)签字:
1.(指模) 2.(指模)
3.(指模) 4.(指模)
5.(指模) 6.(指模)
工作办理人员签字:1.2.
年月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2
市(区/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行政区划:
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
核对项目*:口城市低保口农村低保口农村五保委托单位:
申请人联系电话:
家庭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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