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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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01
•【字号】渝安监发〔2016〕6号
•【施行日期】202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加强源头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以下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也应办理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气体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经营许可证的发证范围:
1.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如CNG、LNG)的;
2.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3.以及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审批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审批、颁发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4.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各区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两江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两江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证申办指南》的要求,备齐相关申请资料,提交给所在地区县安监局审查或初审。
(二)审核发证
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发证的,区县安监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由市安监局负责发证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区县安监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签署意见。
初步审查合格的,再由企业报送市安监局审查发证。
(三)延期换证
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属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相关申请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按照条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关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应注明自有储存设施或租赁储存设施)、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类型。
(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出租的,出租方应与承租方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整体出租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由承租方按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
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
(三)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票据式商贸经营企业,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四)企业所在地的确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地址确定。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指南(见附件)、相关文书、证书编号办法,由市安监局统一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要加强宣传,让所有企业相关人员熟悉新的规定和要求,妥善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二)严格许可准入。
各区县要按照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和推进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和经营市场建设,严格准入,切实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县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储存及建设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强化基础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营许可证管理台账等档案资料。
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安监局,并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