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变化与应对举措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变化与应对举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民间借贷案件是指各主体在进行上述活动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而产生的案件。

近几年,受经济形势变化、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调整、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等因素的影响,该类型案件发生了新的变化,同时也呈现某些新的特点。

一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逐年上升
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2012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2.9万件,比2011年提高约22%;2013年审结85.5万件,比2012年高出约1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和2013年相比,提高约20%。

2015年审结142万件,同比高出约39%,标的额达到8207.5亿元。

[2]
具体到河北省,近几年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2015年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79万件,高出2014年约80%。

[3]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

(二)借贷双方关系较为亲密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较为亲密的人之间。

他们原来比较熟悉,也相互信任,一旦因借贷发生纠纷,不但亲密关系荡然无存,有的还会反目成仇。

如石家庄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原告孙某和被告王某原本是合伙人,共同经营着一家企业。

某日,孙某从其父亲名下的银行卡给王某转账60多万元,王某未出具借条。

后王某未还款,孙某将其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中,王某不承认该笔款项是借款,提出是孙某托其办事的钱。

综合考虑案件的一些其他情况,最后,孙某败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后,孙某的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大骂王某背信弃义,王某也指责孙某无中生有,二人反目成仇,共同经营的企业也清算、关闭。

(三)借款凭证等证据书写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双方往往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出于各种考虑,一部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大部分也只是简单写个借据,寥寥几笔,极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司法实践中,借据往往表现为“借条”“欠条”“收条”等三种形式。

借条,如“今借××现金××元”还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欠条,如“今欠××人民币××元”;收条,“今收到××人民币××元”,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都证明不了。

另外,在内容的约定上,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具备
的基本要件往往缺失,或者约定的不明确,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数额增大,当事人众多
近几年,一方面,私营企业迅猛发展,受金融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企业通过银行借贷等正规渠道融资比较困难,同时,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资金的回笼也比较慢,这些企业为了维持或扩大生产,一定阶段内对资金的需求较大。

另一方面,民间的游资增多,并且缺乏好的投资渠道。

二者相互作用,民间借贷增多。

一些企业主并不考虑自身还款能力,能借就借,能借多少就借多少;而出借人并不认识借款方,对这一情况并不了解;加之各种集资(包括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也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出现,反映到民间借贷案件上,则形成了案件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的特点。

如河北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施某因做生意分别向三个人各借了一笔数额不小的借款,而三个债权人彼此之间并不知情。

后施某生意失败,无力还债,只能伪造房产证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分别卖给了三个债权人,后一个债权人入住,另两个债权人得知后提起诉讼。

由于本案涉及一房三卖等情况,有关部门以涉嫌诈骗对施某采取了刑事措施,一起民事案件转变成了刑事案件。

(五)缺席判决多见,执行较难
民间借贷一旦形成诉讼纠纷,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已无力还款。

一部分债务人觉得应诉也还不了钱,从而不应诉;有些债务人因无力还款而躲着不见债权人,甚至有些负债较多的债务人选择“避债跑路”。

因此,此类案件,缺席判决的比较多。

如河北省某县法院2015年11月25日前受理了民间借贷案件206件,其中缺席判决了185件,近九成的被告没有应诉。

同样,因债务人已无力还款,判决执行也较难,相当一部分也只能重新签订一个还款协议了事。

债权人不得不自己承担借贷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民间融资活跃是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经济背景
近几年,我国银行业越来越重视风险防范,注重担保,贷款审批手续环节多、时间长;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贷款主要发放给优质企业。

私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由于提供不了担保等原因,很难从正规渠道得到贷款。

另外,民间游资越来越多,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利息又低,游资也需要寻找出路,从而有对外借贷或高息借贷的意愿。

并且,民间借贷方式灵活,款项到账快,借款周期短,民间借贷一时出现了供需两旺的局面。

而民间借贷的活跃,必然会提高此类案件发生的概率。

(二)监管缺位、征信体系不完善,增加了民间借贷成讼的风险
目前,对于民间借贷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监管体系。

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民间借贷的企业、组织种类繁多,而这些机构的设立、监管又属于不同的部门。

有些部门对从事民间借贷的企业、组织进行审批后,缺乏对其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管,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对从事民间借贷运作的企业和组织的监管缺位。

对于出借人为自然人(个人)的民间借贷,无论借款人是自然人(个人)还是企业等组织,更是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

监管缺位必然会增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风险程度。

另外,我国没有专门的社会征信体系,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的征信体系尚未对社会公开,这样的后果就是出借人没有办法确切了解借贷企业和个人的实际征信情况。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借贷双方对资金的来源、借款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用款计划等信息都无法做到事前、事中的了解,只能是发生纠纷后,做到一些“事后”的了解。

这种事前对借款人信息的不了解,大大提高了民间借贷纠纷的风险。

(三)自身特点是主要原因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一种“信用借贷”,多发生在亲戚和朋友等熟人之间,借款理由较为广泛,如买房、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看病等等。

碍于面子等原因,一般没有抵押等担保手续。

另外,借款手续也不完备,一部分是口头约定,另一部分是一张简单的借据,对利息、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借款合同应具备的要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有些借款人借款后无力偿还,或者是出于各种原因包括道德的原因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从而形成民间借贷纠纷。

近几年,出于前面提到的种种原因,一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融资困难的情况,就以高利方式向民间市场寻求资金。

在高利诱导下,许多投资者,只考虑到民间借贷时间短、回报率高、见效快等特点,将资金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一些企业承诺的利率过高,有的甚至超过了本金,而对此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当经济下行时,经营不畅,资金周转不开,资金链断裂,陷入了生存困境,有些企业甚至破产,无力偿还借来的资金,从而形成民间借贷纠纷。

可以说,民间借贷由来已久的、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其本身就属于一个纠纷多发的高风险领域。

三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的新变化
多年来,我国并没有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条款散见各处,直到
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

其是一个重要标志,将以往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与调整,如对企业之间的借贷予以规范,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等。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适应民间借贷案件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的变化,解决司法审判中面临的一些新的问题。

(一)主体扩大,中介机构、资金密集型企业等商事主体参与其中
以往借贷资金以个人资金为主,但近几年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和形式已趋于多元化,一方面,随着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一些人开始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工作,即从他处低息借入民间资金后再高息借出,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同时,信托公司、咨询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甚至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以及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地下钱庄也参与其中。

[4]其中不乏地方政府设立的融投资公司、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等。

由此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就由以往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双方关系变为出借人、中介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并且,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跨区域借贷的行为也逐渐增多。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限贷政策的实施,资金密集型企业融资困难时,越来越多地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吸纳民间资本。

甚至一部分企业铤而走险,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本造成的后果将是资金一旦难以回笼,将引发大范围的债务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

这一现象在全国都不少见,如石家庄舜地案等。

主体的扩大、融资渠道和形式的多元化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的新的困难。

(二)刑民交叉,各方关系难以协调
债务人是个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金额也是越来越大,债务人往往同时向多人借贷,借款款项也往往是用于做生意等生产经营领域,生意一旦失败,债务人则无力还款。

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多次找债务人催债。

债务人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想争取时间,以图东山再起,往往会与债权人签订一些内容不实的新的协议(如前面案例提到的一房三卖协议)。

在债权人催无可催、债务人拖无可拖之时,债权人或是看收回借款无望,为了“出口气”;或是希望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迫使债务人还债等,有时会以诈骗等理由“报案”,寻求刑事手段的救济。

刑事程序走得不顺利,或是在“报案”的同时,债权人也会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在同一起借贷中,有的债权人“报案”,有的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使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增加审理难度。

并且,到了这个时候,借贷双方已经“撕破
脸”,关系紧张,情绪激动,人民法院很难予以调解、协调。

而以商事主体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向不特定主体借贷的案件,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则更难以界定。

以著名的吴英案为例,其定罪量刑引起了学术界、司法界、广大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

通过此案,民间借贷纠纷刑民交叉、难以界定的尴尬可见一斑。

《规定》虽对此作了一些规范,但具体操作中将会如何,需要实践的检验。

(三)网络借贷已经兴起,但对其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不完备
网络借贷主要是P2P形式,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的信贷模式。

网络借贷可以通过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交互、撮合等信息中介服务,有效地降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更加阳光透明。

但问题是,对其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法律前瞻性规定不足。

同时,对P2P平台的准入门槛、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不然的话,网络借贷极易发生系统性风险,一旦爆发,又会产生大量的当事人众多、刑民交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四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应对举措
(一)开展专项法制宣传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些特点,有关部门如司法部门等可以加大一些专项的法制宣传力度。

如针对民间借贷本身就是一个纠纷多发的领域,可以对其风险加大宣传力度,提示社会各界,在借贷前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多方面的了解;针对借据等证据不规范的特点,可以公布一些借据的样本,提醒社会公众保留资金转移凭证等证据;针对一些企业集资多发的情况,可以对集资后的危害、出借人可能承担的风险等进行宣传;针对网络借贷的兴起,对网络借贷的基本知识、法律规定等加强宣传;等等。

宣传的载体可以多种多样,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司法机关门前的宣传栏、网站、微信微博等等。

宣传的形式,除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外,应重视案例的宣传,特别是管辖区域真实案例的宣传。

身边的真实案例最具有说服性,笔者居住的小区门口曾张贴过某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留置送达的一张开庭通知,人们看过后,不由得感慨“借钱之后,不但不还,人都找不到”,对借贷的风险自然提高了认识。

(二)把监管落到实处,加强事前和事中管理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越来越多的介入民间借贷的情况,国资委、金融办等部门应加大对这些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对其经营进行监管。

针对资金密集型企业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本的情况,在事情开始之时,吸收的规模尚不太大
之时,有关部门就要加以过问,“风起于青萍之末”,面向社会大众的集资不可能没有一点动静就形成大的规模。

对于网络借贷,则要进一步完善网贷平台的准入、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其的审查义务、风控机制等。

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我们不妨探索一些监管制度,比如鼓励大家到当地的司法所、居委会进行备案,这样,出借人或多或少会增加一些对借款人信息的了解,而且随着这项制度的实行,这样的信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多。

同时,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通报相关信息,特别是一些大的集资类案件的苗头,以利于其他部门事先加强监管。

(三)积极探索总结民间借贷的审判技巧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大量占用审判资源的情况,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技巧。

比如,开庭前对案件进行总体审查,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证据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以提前通知当事人。

案件最好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慎用公告送达等。

(四)完善正规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近几年民间借贷的井喷式发展,这恰恰暴露了正规金融服务存在的缺陷,如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银行贷款门槛、利率高等。

要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问题,就必须完善正规的金融服务,使中小微企业能从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融到资金。

另外,要大力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扩大民间资金的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对一些实体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民间借贷的正规、有序发展才是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根本之道。

-全文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