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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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防治机动车船排污的措施 《大气法》设专章对机动车船防治作了规 定: 排污不得超标(32); 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车船(32) 鼓励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限期停止、生 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34) 省级环保部门可委托区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 对机动车检测(35) 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 污进行抽测(35)

法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
氧化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 规章: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原国环委等4部委,1987);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环保局 等3部委,1990);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保 总局等3部委,1999)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管理办法》(外 经部、环保总局,2001)。
直到2002年第二期扩建工程投产以后, 满山的树木和庄稼几乎全部死亡时, 村民们再也坐不住了。他们先是向当 地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解 决问题,但由于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 户,其上交的利税相当于该县财政收 入的四分之一,村民的投诉一直未得 到合理解决。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村民们决定用法
律手段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和权利, 并在县城设置捐款箱,为诉讼筹集资金。 然而,捐款箱却被当地公安部门没收。 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村民们通过电子 邮件向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 助中心寻求帮助。



4.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46—— 61条) 25种违法行为—— 予以行政处罚 如:46条:拒绝申 报、现场检查、擅 自拆闲设施、无措 施存放煤炭等—— 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48条:超标排污 的——限期治理, 处1——10万元罚款 51条:燃用高污染 燃料——责令拆除 或没收设备 57条:在禁区焚烧 沥青的——处2万以 下的罚款;在禁区 焚烧秸秆的——处 2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监管; 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监管; 铁道部门——对铁路、机车、运输监管; 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渔港区监管; 其它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监管。
2.主要的法律制度:
2.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2.1.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 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 的法律规范。提出建立这项制度的意图在 于,当前在我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 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 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 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在该中心的帮助和支持下,1721名村民
(开始是1643人)于2002年10月向宁德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 告农作物及竹、木等损失人民币 10,331,440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币3,203,200元,两项合计共 13,534,640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消除 污染,停止侵害。村民们没有诉讼费和 律师费,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为村 民们垫付了大部分的诉诉讼费和鉴定费, 并派出3名律师为村民代理案件。



3.3.2 防治烟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需采取措施防止居民受污染 (40) 人口集中区、特殊保护区禁烧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及产生有毒烟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41)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交通干线附近、政府 划定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46) 城市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注:施工扬 尘——建设部门处罚;其他扬尘——政府指定)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44)

国务院——确定各省的 总量指标; 省级政府——确定各市 的总量指标; 市政府——确定各县的 总量指标; 县政府——确定各企业 的总量指标。

2.1.2许可证制度

在这个基础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又 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 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 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于有大 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必须按照核 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 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大气法》 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七章66条,对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体制、主要的法 律制度、防治燃烧产 生的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 及防治废气、尘和恶 臭污染的主要措施、 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 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监督管理体制:

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第4条)即: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职责: ①制定标准;②审批环评文件; ③验收 “三同时”;④注册排污申报;⑤征收排污;⑥ 调处环境纠纷;⑦现场检查;⑧组织监测网络; ⑨划定两控区;⑩做出行政处罚

然而,法院受理该案后,长期搁置不审,仅 寻找损失鉴定单位就用了两年时间,直到 2005年4月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只赔 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 人民币249,763元,并让原告承担25,895元 的诉讼费,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 侵害,在屏南县政府批准的废渣堆放场建立 后或被告与福州大学废渣无害处理成果投入 生产后或环保部门允许的其他处理方法确定 之日起六个月内清除厂内工业废渣和后山工 业废渣;支付51,788元诉讼费和100,000元 鉴定费。
该案件被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在全国
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影响。2003 年4月2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 栏目对此进行了调查并播放了调查专 题节目《溪坪村旁的化工厂》。2003 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将榕屏化工厂污 染案列为全国十大环保案件。2006年1 月,该案被评为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 诉讼之一,它是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 唯一一起环境诉讼案件。

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 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 立了这项制度。 2.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 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3.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 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3.3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3.3.1 防治废气污染的措施: 严格限制排放有毒物质的废气(36) 可燃气体回收利用;排放转炉气、电石气、 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必须经批准 (37)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 有色金属冶炼中排放的硫化物气体,配脱硫 装置或措施(38)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 和气溶胶不得超标(39) 鼓励消耗O3物质替代品的生产、使用;减少 消耗O3物质的产量;生产、进口消耗O3物质 的单位必须按配额生产(45)

2.3排污收费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 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 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 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一是体 现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是实行这种制度 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所以 它也是推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一种必要手段。 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如下一 些规定:
2.2 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 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 “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 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 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 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 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 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 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总量控制概念: 指根据国家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和 地区大气污染物容 量,计算出该地区 大气染物允许排放 量,将其分配到整 个地区、行业以至 污染源,要求按照 下达的 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规定。
实行总控的对象 (15)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 量标准的地区; 两控区 总量控制指标的核 定及发放许可证 (15)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制度外,《大气污染防 治法》还有以下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制度 特别区域保护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 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定 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19) 现场检查制度(21)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3.针对一些特定的污染源、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对大
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监 督管理措施,而对防治燃煤污染、防 治机动车船污染和防治废气、尘和恶 臭污染则分别用专章作出了专门的规 定:
3.1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
施 推行洁净煤(24) 锅炉产品达标(27) 发展集中供热(28) 加强对烟尘污染的存放管理(31)
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准》; 《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
原告和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11月 16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榕屏化工 公司的上诉请求,将赔偿额变更为 684,178.2元;令榕屏化工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1年内对厂内及后山的含铬废渣 进行清理,并按规范进行处置,对原后山 的堆场进行封场;由一审原告负担的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000元,予以免交; 鉴定费100,000元由榕屏化工公司负担; 驳回一审原告张长建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58条:扬尘污染(无措 施)——处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可责令停工整顿; 60条:无洗选设施、不 配脱硫装置的—— 处2—20万元 罚款; 61条:造成污染事故 的——直损 ×50%=50万 元(不超)
*民事责任: 62条:民事赔偿 63条:不可抗拒的自灾 (及时、合理措 施)——免责
*刑事责任:65条:监 管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处分 (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屏南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是福建省的重 点林区县,也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好地方。然而, 自1992年县政府招商引资,在县城的城南路73 号建起了亚洲最大的氯酸盐生产厂——榕屏联 营化工厂以后,这里满山的树木和毛竹便不断 地枯死,河里的鱼虾绝迹,罹患皮肤病和呼吸 系统疾病的人也不断增多。
大气污染防治 法的相关讲解
大气污染 防治的立 法概况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87年颁布;95年第一次修改;2000 年第二次修改) ▲ 第二次修改《大气法》的背景 ——原《大气法》(95.8.29)三大不足(对污染状况、发展认识 不足;措施不力;责任不明); ——大气污染严重,污染物居高不下; ——有能力对付严重的大气污染;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环境立法。 正在进行第三次的修改:环保部2009年12月30日审议并原则通过 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大气法(修订草 案)》)正在进一步修改,之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环保部对现行《大气法》做出了非常全 面的修改草案。“原来的法律条例比较少,现在修改完之后增加 了一倍的条款。” 这是《大气法》的第三次修订。区域限批、总量控制、加大 违规的处罚力度等经验将应用到《大气法》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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