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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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具体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相关实施单位的不同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国家民航局或类似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 安全信息发布: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向航空公司、机场、飞行员等相关方发布安全信息,包括飞行限制、航空器设备问题、空中交通管制等。
3. 安全信息接收:航空公司、机场、飞行员等相关方应及时接收和处理安全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民航运营安全。
4. 安全信息通报: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应定期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民航机构通报重要安全信息。
5. 安全信息更新: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应及时更新安全信息,并通知相关方进行更新。
6. 安全信息保密:相关方应保密安全信息,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和利用。
7. 安全信息反馈:相关方应及时向民航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反馈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补充。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有具体的需求,建议您咨询相关民航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____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____-____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八条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条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
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__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____天内向____或者____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____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__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__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____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
第十三条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
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__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__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____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四条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__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__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__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二)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____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五条举报事件调查信息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举报事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调查。
(二)如果举报事件经调查构成不安全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____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第十七条向____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
第十九条民航总局负责发布全行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
(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没有按时审核、上报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____日后施行。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三)
(Civil Aviation Safet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是指对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信息的及时收集、分析、传播和应用,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
根据这一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航空单位、机械设备制造商、机场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汇报与民用航空安全相关的信息。
2. 安全信息的分类和分析:民航主管部门应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分类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安全信息的传播和应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析得出的安全信息向航空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传播,并督促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安全信息的记录和保存:民航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记录和保存系统,确保安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安全信息的审查和评估:民航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信息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6. 安全信息的应急响应:在紧急情况下,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航空安全。
以上是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民用航空的安全水平。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等安全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指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涉及航空器、机场设施、航空人员、安全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包括事故、故障、意外事件、可疑人员行为、安全威胁等信息。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和响应能力。
第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和查询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八条各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班运行情况、航空器故障情况、机组人员不安全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机场运营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机场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可疑人员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航空器维修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空器故障情况、维修活动记录、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评估和分类处理,并编制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情况和趋势。
第三章信息分析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安全隐患和威胁,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咨询机构,为航空公司、机场管理单位、航空器维修单位等提供安全分析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告要求和时限,向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报告本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十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向航空公司、机场管理单位、航空器维修单位等相关单位报告安全信息的评估结果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各航空公司、机场管理单位、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告要求和时限,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报告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告的安全保密制度,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安全管理和保护,并防止信息泄露。
第五章信息处置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收集到的安全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故意提供虚假安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概述,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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