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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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2.11.29
【实施日期】1982.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提高计划免疫工作质量
,完成《1982—1990年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规划》所提出的任务,表彰计划免疫工作的先进单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本地区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应以县、区为单位逐级进行,考核合格后,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地区普遍验收各县、区、旗,省、市、自治区普遍验收各地区,卫生部采取抽样的方法验收省、市、自治区。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专人分管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经费落实;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计划免疫科、室、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稳定,胜任工作;基层防疫网健全。
二、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有健全的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免疫计划,建立、保管和使用卡、簿、表,发放生物制品,冷链管理,开展免疫监测,组织计划免疫工作调查,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异常反应诊断小组正常开展工作等。
三、预防接种器材配备齐全,实行一人一针一管。
生物制品能做到冷藏保管、运输。
四、对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
五、开展了群众性的计划免疫知识宣传、教育。
六、考核指标:
(一)预防接种表、卡指标:建卡率在95%以上。
(二)接种率指标:
(三)免疫成功率指标:
以上三项考核指标,均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以检查核实结果为准。
(四)相应传染病的控制指标:
第五条经考核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县、区和地、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省、市、自治区达到标准,由卫生部进行表彰。
第六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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