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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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职消防队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镇、村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队)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消防保卫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消防中队行政管理条例),结合专职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职队是我省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在单位和地区消防保卫的骨干力量,主要担负本单位和地区的防火、灭火工作,并有义务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专职队常年执勤,任务繁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军事性,必须在厂长、经理或当地派出所、生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结合队伍实际,坚持从严治队,加强队伍的行政管理工作,建成一支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严,法制观念强,业务技术精,战斗作风硬的专业化消防队伍。
第四条专职队的行政管理工作贯穿于队伍的执勤训练、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
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和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增强干部与队员、内部与外部的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职消防队伍;严格组织纪律,保证集中统一,培养优良的战斗作风,加强队伍全面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灭火、防火力,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专职队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严格管理,耐心教育
专职队要贯彻从严治队的方针,以有关条令、条例规范队伍的一切活动和干部、队员的言行举止。
同时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说服教育,讲清道理,启发自觉,提高队员的觉悟和责任心,使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接受严格管理。
(二)干部带头、以身作则
干部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危险时刻冲在前,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有了缺点错误,勇于作自我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部属。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干部要端正思想作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公正办事,一视同仁。
对有缺点或犯过错误的队员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进步,做好疏导、转化工作。
(四)教养一致,训管结合
队伍的条令、条例教育和执勤、训练,要与队伍的行政管理紧密结合,在执勤、训练,要与队伍的行政管理紧密结合,在执勤、训练、灭火和日常生活中,严格执行有关条令、条例规定,使队伍养成协调一致,令行禁止,雷厉风行,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作风。
(五)集中统一,发扬民主队伍要有高度、严格的组织纪律,同时也要有集中统一指导下的民主制度。
既要反对压制民主的专横作风和官僚主义作风,又要反对极度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达到增强团结,巩固纪律,提高战斗力的目的。
第二章各类人员职责
第六条队长职责队长负责全队的执勤、训练、防火、灭火战斗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教育全队人员树立常备不懈思想,领导全队人员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坚决执行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示和决定,组织指挥全队完成灭火战斗任务,搞好战评和总结。
(二)领导、组织业务、军体训练,不断提高全体队员的身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带领全队人员认真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备战、教育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行政管理。
(四)组织调查研究,了解责任区的消防水源、交通道路和房屋建筑结构等情况,制定并熟悉重点保卫单位(部位)灭火作战计划,组织实地演练。
(五)熟悉全队的车辆器材和装备。
经常检查消防车辆器材和通讯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教育和督促部属管好器材装备,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六)领导、组织防火员深入开展责任区的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协助单位组建、培训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民用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工作。
(七)管理好本队伙食、经费、物资和房产,努力改善队伍的物质生活。
(八)教育和监督全队人员严守国家机密,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九)熟悉全队人员情况,关心爱护队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协同指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十)领导全队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副队长在队长和政治指导员的领导下协助队长进行工作,或具体分管儿项工作。
在队长离职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政治指导员职责政治指导员负责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
(一)进行政治教育。
组织全队人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形势任务和干部、队员的思想实际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和法纪教育,提高干部、队员的政治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培养全队人员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熟悉全队人员的个人经历、特长和家庭情况,经常和干部、队员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表彰先进,调动积极因素。
(三)做好党支部工作。
组织进行支部的经常性工作,维护支部的集体领导,主动与支部委员交流情况,商量问题,增强团结,搞好支部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建设;组织好党日生活,进行党性教育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指导共青团的工作;教育党、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四)组织全队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和“两用人才”培训活动;管好生活福利工作和文体活动,活跃队伍的文体生活。
(五)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并组织(在担任执勤队长时)各项训练,同其他队干部轮流担任执勤队长,协同队长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灭火战斗的指挥能力。
(六)向全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对做好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各种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副政治指导同在政治指导员和队长的领导下,协助政治指导员进行工作。
在政治指导员离职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班长职责在队干部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一)带领全班人员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熟悉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等情况和重点保卫单位(部位)的灭火作计划,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完成各项任务。
(二)带领全班人员进行政治、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全班人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三)带领全班人员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搞好内务卫生,严格仪容风纪,维护生活秩序,加强组织纪律性。
(四)带领全班人员熟练掌握灭火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好用。
(五)掌握全班人员思想情况,经常进行谈心活动,做好思想工作,搞好团结,调动全班人员的积极性。
(六)做好本班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战斗及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七)带领全班人员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副班长是班长的助手,协助班长进行工作。
在班长离职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战斗员职责受班长、副班长领导,具体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训练、战备、灭火战斗和其它任务。
(二)坚守岗位,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养好个人和分工保管的器材装备,保证完整好用。
(三)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体育训练以及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
(四)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第十条驾驶员职责受班长、副班长领导,具体职责:
(一)熟练掌握车辆驾驶和泵浦操作技术,搞好维修保养,保证随时出动。
(二)熟悉责任区和重点保卫单位(部位)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等情况。
(三)接到出车命令后,迅速安全地将消防车开到火场,坚守岗位,完成火场指挥员交给的任务。
(四)出车回队后,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通讯员职责在队干部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
(一)严格遵守电话室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二)迅速、准确地接受报警和传达上级指示(命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和填发出车证。
(三)跟随指挥车或首车出动,进行火场通讯联络工作,按照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准确地完成各项任务。
(四)认真学习、掌握通讯技术,做好通讯器材的检修保养工作,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五)熟悉责任区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以及重点保卫单位的地址、电话号码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专职队防火员职责在队干部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建议、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二)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对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地组建、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所需民用消防器材的配发、维护、保养工作: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一日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专职队要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
起床、早操、洗漱、开饭、交接班、操课、课外活动、晚点名等作息时间都要有明确的安排。
具体由各市公安消防部门结合季节、任务等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十四条起床。
队值班员按时发出起床哨。
全体人员听到起床哨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所属人员按时集合出操。
因训练、灭火或集体活动,占用睡眠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队领导可根据情况,决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十五条早操。
起床后进行早操,时间通常为半小时。
除担任勤务、公差人员、伤病员外,听到早操哨都要迅速集合,清点人数,检查着装,以队为单位整队出操。
星期六、日可不出操。
第十六条洗漱。
早操后,进行洗漱,并整理内务和打扫室内外卫生,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小时。
第十七条开饭。
按规定时间开饭。
听到开饭哨后,集合整队,依次进入餐厅。
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十八条交接班。
每日要按规定时间交接班。
交接班由执勤队长主持。
交接班由执勤队长负责集合队伍,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向接班队长报告前一天执勤、训练、灭火等情况。
接班
执勤队长接班后负责宣布当日执勤班次,落实调整执勤人员、车辆,安排执勤工作;然后,组织执勤人员清点、保养车辆器材。
执勤人员在认真检查分工保管的器材装备后,向班长报告,班长向执勤队长报告,发现有丢失或损坏,要反时补充。
执勤队长要认真填写执勤记录。
第十九条操课。
操课前,应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哨,中队值班员迅速集合队伍,检查人数看装和装备器材准备情况。
将队伍带到指定场所,向授课人或教练员报告。
第二十条午休(午睡)。
午休时间除值班员和哨兵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为课外活动时间,可由队统一安排文化、体育或其它活动,也可由队员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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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晚点名。
队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一次,星期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晚点名要列队(或集中室内)清点人数,进行简短的工作、生活讲评或传达命令、指示、宣布次日工作安排。
队领导在点名前要商定内容,由一人实施。
每次晚点名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第二十三条就寝。
队值班员按作息时间准时吹就寝和熄灯哨。
全体人员听到就寝哨后,应做好就寝准备,听到熄灯信号后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队干部和队值班员应督促检查各班就寝情况。
就寝时,服装和个人战斗装备要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以适应执勤备战要求。
第四章日常制度
第二十四条专职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
专职队应设队值班员和值日员(门卫)。
队值班员由班长轮流担任,受队干部领导。
其职责:
1、督促全体人员加强执勤备战,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2、维护仪容风纪和生活秩序,掌握作息时间和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检查值日员(门卫)履行职责情况;
3、按队班干部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4、检查队内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队干部;
5、队集合时,负责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6、完成队干部交办的其它事宜。
队值日员(门卫)由队员轮流担任,受队值班员领导,其主要职责:
1、看管营房、营具和器材装备;维护营区卫生;
2、纠察仪容风纪;
3、劝阻无关人员不要在营门口逗留,保证营区安全。
值班、值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值班、值日人员因事需要离开值班岗位时,经请示批准,安排好代理人,方可离去。
队值班员、值日员应佩戴臂章。
臂章式样与公安消防队相同。
第二十五条会议。
专职队主要的行政会议有班务会、队务会、全体人员大会。
行政会议必须定期召开,形成制度,严格遵守。
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通常在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总结一周的工作,并通报下周的主要工作安排。
队务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队领导(队长或指导员)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分析全队完成任务、。
训练、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讲评各班的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专职队全体人员大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由队领导主持,全体干部、队员参加,主要是队领导向全队人员总结报告工作,传达和部署任务,发扬民主,听取队员对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汇报。
专职队要按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发现重大情况和遇到待殊问题,要立即汇报,半年和年终还要向所在市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凡属超越本级权限或无把握解决问题,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
第二十七条请假销假。
干部、队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
外出。
在执勤、操课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专职队要建立请销假登记簿,认真填写。
要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数,对准假外出人员,要规定离队、归队时间,检查仪容风纪,交待注意事项。
对无故超假者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查铺查哨。
专职队干部要坚持查铺查哨制度,检查人员就寝和睡眠及个人装具、服装放置情况,防止失火、煤气中毒等事故;检查值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查铺时,应注意不要影响队员睡眠,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建立查铺查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交接。
专职队人员在调离工作时,必须将自己分管的工作和掌管的文件、图书、资料、器材装备营具等进行移交。
移交前,队干部应指定接管人。
交接时,双方在场清点,必要时由队领导主持。
交接后,双方应在交接注册(表)上签字,并经队主管领导审签。
第三十条接待。
对因公来队的客人,要弄清身份,问明来意,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主动协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执勤、课操时间,一般不准会客,特殊情况应经领导批准。
会客应在会客室或指定处所,未经领导允许不得留客在营房内住宿。
第五章仪容风纪
第三十一条专职队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
(一)着制式服装时,必须按规定佩建帽徽、领花、肩章、肩徽。
(二)着制式服装时戴大檐帽,但着作训服时,应戴作训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男队员帽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梢向后倾。
(三)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不得在制式服装外套穿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片口好领钩、衣扣。
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队员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制式服装颜色相近。
着制式衬衣时必须佩戴肩章,着短袖衬衣须缀钉领花,长袖衬衣须佩带制式领带,并戴制式大檐帽。
(四)通常应穿制式布鞋、胶鞋、皮鞋,穿便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不准穿高跟鞋(鞋跟高度男队员不超过3厘米,女队员不超过4厘米)。
(五)头发要整洁,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以下发长不得超过2.5厘米,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准留大包头、大鬃角,不准留胡须。
(六)着制式服装时,不准围围巾戴耳套。
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大檐帽上;不戴时,取下不得将口罩挂在胸前;不准戴戒指等装饰品,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七)只准佩戴国家、公安机关统一颁发的勋章、证章和纪念章,不准佩戴其他徽章。
第三十二条专职队员在下列时机的着装要求:
(一)换装季节的着装时间,按照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担负执勤、参加集会或因公外出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
炎热季节,在营区内除执勤和训练,可以穿制式上衣,不戴帽子,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准穿花衬衣。
(三)汽车驾驶员出车时,一律按规定着装。
在驾驶室内可以不戴帽子,不穿制式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摩托车驾驶员要着装整齐。
(四)不准擅自裁改制式服装。
严禁把帽徽、领花、肩章、肩徽和制式服装借给非专职消防队人员。
工作调动、离队时,帽徽、领花、肩徽一律上交。
第三十三条帽徽、领花的缀钉
(一)帽徽:钉于固定的帽徽孔。
(二)领花:领花中心距领头约2.5cm,领花的边缘与领头和下领口的距离为o.6cm。
第三十四条检查与纠察仪容风纪是专职队和队员的仪表风貌,是专职消防队伍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
(一)班每日,队每周要进行一次仪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二)专职队人员外出时,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警容风纪的纠察。
违反仪容风纪者,要立即
改正,归队后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礼节和举止
第三十五条专职队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进见或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
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己立。
待首长坐下后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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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卫值班员对出人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三)门卫值班员交班时应当相互敬礼。
第三十六条专职队人员互相间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上级对下级以反同级间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
第三十七条专职队队员听取上级讲话和回答上级问话时,姿势要端正。
当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三十八条专职队员进入上级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在行进间遇狭窄道路,应上级先行。
第三十九条专职队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准搭肩挽臂。
第四十条专职队人员外出必须做到: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消防队伍的荣誉。
(二)与群众接触时,要态度和谐,礼貌待人。
(三)在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不得乱写乱画。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赃物,保持公共卫生。
(四)参加集会、晚会时,必须遵守规定,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坐。
不得抢点位置,翻越椅凳和高声喧哗;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集体参加集会、晚会时,要有专人带队,事前明确注意事项。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bt赛时,不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瘪杂物。
(五)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七章内务卫生
第四十一条专职队的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的内务设置、物品摆放要统一有序,室内墙壁布置要整洁。
不准随意在墙上张帖和钉挂东西。
第四十二条室内要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
营区内要绿化和美化并保持整洁卫生。
每日要清扫室内外卫生,每周大扫除一次,及时清除垃圾。
第四十三条内务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队每周组织一次,检查后要及时讲评。
第八章财务、伙食管理
第四十四条专职队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现金管理。
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为集体和个人谋取私利和从事其它非法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五条专职队要重视伙食管理,认真搞好伙食(指自办伙食的队)。
要注意炊事人员的选配和培养。
要设法改善伙食,调剂饭菜花样。
要搞好厨房、食堂卫生,炊事员要定期检查身体,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九章装备、被装管理
第四十六条专职队必须加强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责任到人,常抓不懈,做到消防器材装备经常保持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
严禁将消防车辆、器材使用于非消防方面。
具体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执行《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用被装要有专人管理。
要分类码放,整洁有序。
要建立帐目,逐件登记,做到手续健全、帐物相符。
要注意防火、防潮、防雨淋、防霉烂变质、防虫蛀鼠咬、防丢失和被盗。
第四十八条个人被装要保持整洁,存放妥当,不得乱扔乱放,防止丢失、被盗。
对制式服装,禁止修改款式、变卖、外借和送人。
第十章营房、营具管理
第四十九条专职队要重视营房、营具的管理和环境保护,爱护营房、营具,保证执勤、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一)营房、营具,要根据需要建设和配备,正确使用。
室内外的各种生活设施和营具放置,要因地制宜,有利执勤,方便生活,整齐统一。
(二)营房、营具的管理,要实行责任制,建立营房、营具使用登记、保管、检查制度,做到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人人爱护,防止损坏、丢失,确保使用安全。
(三)要爱护水、电设备,注意节约用、电。
(四)根据营区条件,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营区,注意美化环境,努力改善营区面貌,做到道路平整,排水畅通,绿化整洁。
第十一章安全工作
第五十条专职队要结合队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性质和季节气候等,经常进行安全事故教育,调动全队人员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人人防事故,事事讲安全,群策群力抓预防的局面。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值班和执勤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擅离岗位。
消防车库内不准住人和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明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专职队要把预防车辆事故放在首位,抓紧抓好。
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驾驶、管理、维修保养等制度,认真遵守。
驾驶人员在灭火出动时不得盲目开快车。
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开特权车、斗气车、英雄车。
严禁酒后开车和非驾驶人员开车。
内座式消防车顶部和踏板上不准搭乘人员。
第五十三条严防训练事故。
训练前要对器材、设施进行检查;操练人员要作好训练前的准备活动。
训练中要聚精会神,精心操作;空中训练时,要确定保护人员,备有安全器材和设备。
第五十四条做好预防其它事故工作。
要加强食物保管,遵守卫生制度,注意饮食卫生,以防食物中毒;冬季用煤取暖和在火场上进行灭火战斗时,要预防煤(毒)气中毒;炎热季节要预防中暑;游泳要有组织地进行,防止淹亡事故。
还要预防触电、雷击和失火等事故。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制定预防各种事故的具体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针对队伍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不安全苗头,要进行作风纪律整顿,提高全体法纪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第五十六条要赏罚分明。
对重视预防事故工作,严格安全规定,在安全防事故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吸取教训。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业务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业务建设,提高其整体防火、灭火能力,促进专职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结合我省专职消防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镇、村专职消防队。
其它专职消防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