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_张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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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之前, 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 它对政治、经济和社会进行 的全面的干预和控制, 公民只有被动地接受, 根本 没有参与的可能。而如今, 社会的发展影响着政策 理论和政策制定的变化, 政府开始就政策制定中 的一些问题和公民进行沟通。这种变化, 一方面, 是适应上文提及的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兴起和逐步 发展的需要。市民社会下, 个人利益得到承认, 公 民主体意识觉醒, 公民开始对公共政策表现出关 心和积极的参与。政府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做出回 应, 必须注重和实现与公民的沟通; 另一方面, 是 实现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 要。构建和谐社会包括人和人之间的和谐, 人和自 然之间的和谐, 其关键在于人和人之间的和谐。因 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要实现市民社会中不同利 益团体的和谐, 也需要实现政府和市民社会间的 和谐。这就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中与公民不断地 沟通, 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协调各方面的利 益, 以实现这种和谐。
府与公民的互动机制; 完善后继配套措施, 巩固政策制定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成果。
关键词: 公共政策制定; 政府与公民的互动; 参与; 回应; 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4088( 2006) 02- 0024- 04
一、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的 范式分析
林莉( 1982- ) , 女, 汉族, 湖北武汉人, 南京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和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度, 从 而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民主性, 并有利于政策的执 行和落实。
( 二) 积极沟通: 政府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互动的回应
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积极参与是一种以与政 府合作为基础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公民积极 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制定内容的界定。它承 认公民在议程的建立、政策选择的拟定以及政策 对 话 的 形 成 中 具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 — — 尽 管 最 终 决 策 或 政 策 阐 述 的 职 责 归 于 政 府 。 ”[2]( P94) 应 该 注 意 到 的 是早期的公共行政理论家是反对甚至敌视公民参 与的, 因此, 更谈不上与公民的沟通了。那时的理 论家认为公共行政及公共政策如果不能隔绝各种 政治干扰, 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功能。这种思 想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对于公民参与的回应。
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的 完善措施
( 一) 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提升公民在政策 制定互动中的合法性
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其实是强调政府和公 民地位的对等。福克斯和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 政》一书中指出公共政策应该放在“公共能量 场 ” 里制定和修订 ,“公共能量场是由各种灵活的 、民 主 的 、话 语 的 社 会 形 态 构 成 的 ”。[4]公 共 政 策 在“ 公 共能量场”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强调不把政策和行 政过程看做是封闭的机构之间的一系列权力交 易,“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具有:( 1) 均等的机会选 择并实行言说行为……( 3) 相同的机会去表达态 度、感受、目的等, 以及去命令, 去反对, 允许或禁 止 等 。”[4]( P114) 政 府 与 公 民 在 这 里 不 是 简 单 的 领 导 和 被领导或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强调的是两者 或更多方的对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互动。这种对 等可以由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提升公民在政策 制定互动中的合法性来实现。实现这种地位的对 等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 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应在范 围上具有广泛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将人民关 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涉及群众切身利 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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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 让公民全面地清楚地 了解相关政策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自我利益和 意见能及时表达。大到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方针、 政策; 小到基层组织的规章制度、日常事务管 理 , 都应进行公开, 并对违反政务公开, 违反法律和政 策规定的行为加以处理。其次, 实现行政程序公 开。行政程序的公开, 特别是公共政策制程序的公 开能使公民了解政策的形成过程, 一方面能使公 民对政策制定进行全面的监督; 另一方面, 当政策 制定发生变化时, 公民能及时地了解政策变化的 原因, 理解政策的变动并及时作出反应, 使政策变 化可能带来的公民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再次, 确 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是政务公开的关 键所在, 也是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能与政府互 动的关键所在。违背真实性原则会使本有成果的 交流最终导致失败, 公民无法真正地参与到政策 制定中, 并会对政府失望;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做 不到按公共意愿办事会“成为破坏性的部门, 它无 法保证公共利益免受强大的私人利益的冲突造成 的损害”。[4](P120) 最后, 保证政务公开在程序上的可 操作性。政务公开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必须是一件 可操作的实践活动, 其操作制度必须具体实用且 简便可行。只有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简单化、 通俗化, 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 应, 公民才不会被排斥在政务活动之外, 才能切实 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去。
( 一) 主动参与: 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互动的态度
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体现出来的参与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 主体意识的觉 醒而逐渐加强的。十四大后, 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制度, 它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巨大的影 响: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 私人利益和个人财产 得到承认和引导; 政府权力逐步下放, 对社会特别 是对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再进行全方面的控制, 个 人自由活动空间明显增大。[1](P199- 200) 正是在这种背 景下, 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逐渐发展起来。在 市民社会中, 公民主体地位和意识不断加强, 并注
2006 年 2 月 10 日 第 2 期( 总第 301 期)
·政治与公共行政·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Fujian Party School
Feb.10, 2006 No.2(General No.301)
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
张劲松, 林 莉
(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7)
首先, 通过立法确保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主 体地位的合法性。合法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 指的是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合法, 一个是政治意义 上的合法。后者是“对被统治与统治者关系的评 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 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5]这里强调的是合 法性前一个含义, 并将其第二个含义延伸为政府 对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主体地位的认可。法律是确 保有序公民参与的首要前提, 旨在规范公民与政 府之间的基本关系, 因此, 在立法上既要体现公民 在政策制定中主体地位的应然性也要强调其必然 性。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一直被当作是一项基 本的人权, 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但是在政策过程 中, 这种权利的实现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并且有 关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少, 如公民主动提出立法建 议如何被回应与采纳。所以, 应一方面加强公民参 与政策制定的程序和权利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加 强保障公民参与政策决策权利实现的法律建设。
收稿日期: 2005- 12- 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 05AZZ002) 阶段性成果。本文得到南京师范大学优秀高层次人才引进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 张劲松( 1967- ) , 男, 汉族, 湖北鄂州人, 行政学硕士,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 共管理理论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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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确保公民在政策制 定互动中的知情权
过去许多公共政策都在暗箱中进行, 公民只 是被动地接受。由于不了解政策制定的过程, 没有 详尽掌握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全部材料, 公民自然 很难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更谈不 上与政府的互动。因此, 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增强公共政策制定活动的透明度, 提高政府运行 的公开化程度, 以提高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与政府 互动的知情权和积极性。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 不仅 仅意味着公民的积极参与, 还包括政府在形势需 要下与公民的主动沟通, 两者在公共政策制定中 进行全面的合作。这种互动强调政府和公民主体 地位的对等, 力求打破传统政策制定中单方面强 调政府的主体性, 对公民的参与不重视或忽视的 局面, 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开新局面。
摘 要: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公民持主动参与态度与政府持积极回应态度是公共政策制定过
程中互动的两种主要范式。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 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提升公民在政
策制定互动中的合法性;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 拓宽公民参与途径, 深化政策制定中政
其次, 加强舆论的宣传和引导作用。立法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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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只是为公 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基 础。要让公民正确行使这种权利, 发挥其在政策制 定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依靠舆论的宣传和引导。舆 论宣传的方法是多样的, 可以利用报纸、杂志 、广 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表有关提高公民在政 策制定中主体合法性法律的解释、评论性文章; 也 可以通过党政组织系统层层向下传达, 经常举办 相关法律的政策培训班, 召开宣传会议; 还可以邀 请专家和学术权威从理论上、实践上分析相关法 律执行的经验和效果; 更可以利用网络等现代化 手段在互连网上向公众发布、传递公民在政策制 定中主体合法性的法律知识, 从而使越来越多的 公众意识并认识到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以及 行使这一权利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提高公民在政 策制定中的积极性。
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与公民的沟通表现在: 首先, 确定公民的参与程度。“界定公民参与的适 宜度主要取决于最终决策中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 可 接 受 性 要 求 之 间 的 相 互 控 制 ”。[3]( P30) 对 政 策 质 量 要求较高, 专业性强的公共问题, 公民的参与程度 就小; 需要公众接受或遵守的公共政策, 公民参与 的程度则大。其次, 界定政府沟通的相关公民。当 一个公共政策需要将公共参与作为让公民接受的 必要途径时, 政府要界定哪些公民和组织可能对 政策问题感兴趣, 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 且, 还需要注意到有权力的参与者常常能够排挤
再次, 政府本身要实现意识的转变及正确的 角色定位。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政府与公民的互 动, 加强公民在互动中的主体合法性, 前提是国家 权力的掌握者必须转变传统的“官本位”观念 , 正 确地确定自己的角色地位。公共政策制定最终的 决策权在政府手中, 有些政府官员因为有这一权 利就以为自己高高在上, 拒绝在政策制定中听取 并吸收公民的意见, 忘记本身的公仆角色。“公仆 角色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对政府官员的本质定位 规定, 是一种包含了制度属性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要求所有的政府官员都要按照公仆角色规范自我 行为, 其本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6](P161)。这就 要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 政府与公民建立 平等的对话机制, 认同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主体 地位, 归还公民的话语权, 在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公 共政策上积极征求公民的意见, 并在平等对话的 基础上, 让公民理解和认同公共政策的制定, 加强 和公民的合作。
无能力的参与者, 能力强的参与者会排斥能力弱 的参与者 , 因此, 这种界定的目标是避免出现“少 数人对话”, 因为少数人 的 对 话 代 表 这 样 一 种 政 治, 即通常是精英理论家在评论; 也避免多数人对 话 所 带 来 的 弊 病 ,“多 数 人 的 对 话 是 摆 脱 精 英 统 治 话语的庇护所。然而, 这最终也不是令人满意的, 因为话语的这种无政府状态和无秩序的结构不利 于 形 成 公 众 意 愿 或 政 策 行 为 。 ”[4育程度的普遍 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 自己有能力影响那些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 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并不断要求在公共政策过程 中获得发言的机会。
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 公民会对现有公共政策存在的不合理性提 出意见, 并提出政策议题, 积极促进和影响新的相 关公共政策的制定。例如, 在 2003 年的 “孙志刚 事件”后, 人们对城市收容政策作了深刻的 思 考 , 并通过各种舆论媒介强烈抗议这种政策背后的非 人道主义, 要求废止这种收容遣送政策, 随后国家 出台相关系列政策, 改收容政策为救助政策。其 次, 在一个新政策制定前期及期间, 公民会不断关 注政策趋向, 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期间政府举办的 听证会等活动, 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再次, 公 民对政府的主动接触。公民意识到公共政策是由 行政人员做出的, 因此就不断地向这些行政人员 表达他们对政策规划的看法, 并向行政人员提供 信息, 从而使政府对政策制定中的某些具体问题 保持警觉。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这种积极参与有
府与公民的互动机制; 完善后继配套措施, 巩固政策制定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成果。
关键词: 公共政策制定; 政府与公民的互动; 参与; 回应; 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4088( 2006) 02- 0024- 04
一、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的 范式分析
林莉( 1982- ) , 女, 汉族, 湖北武汉人, 南京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和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度, 从 而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民主性, 并有利于政策的执 行和落实。
( 二) 积极沟通: 政府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互动的回应
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积极参与是一种以与政 府合作为基础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公民积极 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制定内容的界定。它承 认公民在议程的建立、政策选择的拟定以及政策 对 话 的 形 成 中 具 有 平 等 的 地 位 — — — 尽 管 最 终 决 策 或 政 策 阐 述 的 职 责 归 于 政 府 。 ”[2]( P94) 应 该 注 意 到 的 是早期的公共行政理论家是反对甚至敌视公民参 与的, 因此, 更谈不上与公民的沟通了。那时的理 论家认为公共行政及公共政策如果不能隔绝各种 政治干扰, 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功能。这种思 想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对于公民参与的回应。
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的 完善措施
( 一) 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提升公民在政策 制定互动中的合法性
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其实是强调政府和公 民地位的对等。福克斯和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 政》一书中指出公共政策应该放在“公共能量 场 ” 里制定和修订 ,“公共能量场是由各种灵活的 、民 主 的 、话 语 的 社 会 形 态 构 成 的 ”。[4]公 共 政 策 在“ 公 共能量场”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强调不把政策和行 政过程看做是封闭的机构之间的一系列权力交 易,“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具有:( 1) 均等的机会选 择并实行言说行为……( 3) 相同的机会去表达态 度、感受、目的等, 以及去命令, 去反对, 允许或禁 止 等 。”[4]( P114) 政 府 与 公 民 在 这 里 不 是 简 单 的 领 导 和 被领导或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强调的是两者 或更多方的对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互动。这种对 等可以由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提升公民在政策 制定互动中的合法性来实现。实现这种地位的对 等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 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应在范 围上具有广泛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将人民关 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涉及群众切身利 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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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 让公民全面地清楚地 了解相关政策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自我利益和 意见能及时表达。大到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方针、 政策; 小到基层组织的规章制度、日常事务管 理 , 都应进行公开, 并对违反政务公开, 违反法律和政 策规定的行为加以处理。其次, 实现行政程序公 开。行政程序的公开, 特别是公共政策制程序的公 开能使公民了解政策的形成过程, 一方面能使公 民对政策制定进行全面的监督; 另一方面, 当政策 制定发生变化时, 公民能及时地了解政策变化的 原因, 理解政策的变动并及时作出反应, 使政策变 化可能带来的公民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再次, 确 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是政务公开的关 键所在, 也是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能与政府互 动的关键所在。违背真实性原则会使本有成果的 交流最终导致失败, 公民无法真正地参与到政策 制定中, 并会对政府失望; 在这种情况下, 政府做 不到按公共意愿办事会“成为破坏性的部门, 它无 法保证公共利益免受强大的私人利益的冲突造成 的损害”。[4](P120) 最后, 保证政务公开在程序上的可 操作性。政务公开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必须是一件 可操作的实践活动, 其操作制度必须具体实用且 简便可行。只有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简单化、 通俗化, 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 应, 公民才不会被排斥在政务活动之外, 才能切实 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去。
( 一) 主动参与: 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互动的态度
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体现出来的参与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 主体意识的觉 醒而逐渐加强的。十四大后, 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制度, 它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巨大的影 响: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 私人利益和个人财产 得到承认和引导; 政府权力逐步下放, 对社会特别 是对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再进行全方面的控制, 个 人自由活动空间明显增大。[1](P199- 200) 正是在这种背 景下, 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逐渐发展起来。在 市民社会中, 公民主体地位和意识不断加强, 并注
2006 年 2 月 10 日 第 2 期( 总第 3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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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Fujian Party School
Feb.10, 2006 No.2(General No.301)
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
张劲松, 林 莉
(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7)
首先, 通过立法确保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主 体地位的合法性。合法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 指的是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合法, 一个是政治意义 上的合法。后者是“对被统治与统治者关系的评 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 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5]这里强调的是合 法性前一个含义, 并将其第二个含义延伸为政府 对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主体地位的认可。法律是确 保有序公民参与的首要前提, 旨在规范公民与政 府之间的基本关系, 因此, 在立法上既要体现公民 在政策制定中主体地位的应然性也要强调其必然 性。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一直被当作是一项基 本的人权, 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但是在政策过程 中, 这种权利的实现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并且有 关这方面的法律比较少, 如公民主动提出立法建 议如何被回应与采纳。所以, 应一方面加强公民参 与政策制定的程序和权利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加 强保障公民参与政策决策权利实现的法律建设。
收稿日期: 2005- 12- 03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 05AZZ002) 阶段性成果。本文得到南京师范大学优秀高层次人才引进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 张劲松( 1967- ) , 男, 汉族, 湖北鄂州人, 行政学硕士,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 共管理理论
研究。
·24·
( 二)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确保公民在政策制 定互动中的知情权
过去许多公共政策都在暗箱中进行, 公民只 是被动地接受。由于不了解政策制定的过程, 没有 详尽掌握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全部材料, 公民自然 很难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更谈不 上与政府的互动。因此, 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增强公共政策制定活动的透明度, 提高政府运行 的公开化程度, 以提高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与政府 互动的知情权和积极性。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 不仅 仅意味着公民的积极参与, 还包括政府在形势需 要下与公民的主动沟通, 两者在公共政策制定中 进行全面的合作。这种互动强调政府和公民主体 地位的对等, 力求打破传统政策制定中单方面强 调政府的主体性, 对公民的参与不重视或忽视的 局面, 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开新局面。
摘 要: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公民持主动参与态度与政府持积极回应态度是公共政策制定过
程中互动的两种主要范式。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互动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 强调公民的主体地位, 提升公民在政
策制定互动中的合法性;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 拓宽公民参与途径, 深化政策制定中政
其次, 加强舆论的宣传和引导作用。立法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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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只是为公 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基 础。要让公民正确行使这种权利, 发挥其在政策制 定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依靠舆论的宣传和引导。舆 论宣传的方法是多样的, 可以利用报纸、杂志 、广 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表有关提高公民在政 策制定中主体合法性法律的解释、评论性文章; 也 可以通过党政组织系统层层向下传达, 经常举办 相关法律的政策培训班, 召开宣传会议; 还可以邀 请专家和学术权威从理论上、实践上分析相关法 律执行的经验和效果; 更可以利用网络等现代化 手段在互连网上向公众发布、传递公民在政策制 定中主体合法性的法律知识, 从而使越来越多的 公众意识并认识到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以及 行使这一权利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提高公民在政 策制定中的积极性。
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与公民的沟通表现在: 首先, 确定公民的参与程度。“界定公民参与的适 宜度主要取决于最终决策中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 可 接 受 性 要 求 之 间 的 相 互 控 制 ”。[3]( P30) 对 政 策 质 量 要求较高, 专业性强的公共问题, 公民的参与程度 就小; 需要公众接受或遵守的公共政策, 公民参与 的程度则大。其次, 界定政府沟通的相关公民。当 一个公共政策需要将公共参与作为让公民接受的 必要途径时, 政府要界定哪些公民和组织可能对 政策问题感兴趣, 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 且, 还需要注意到有权力的参与者常常能够排挤
再次, 政府本身要实现意识的转变及正确的 角色定位。实现公共政策制定中政府与公民的互 动, 加强公民在互动中的主体合法性, 前提是国家 权力的掌握者必须转变传统的“官本位”观念 , 正 确地确定自己的角色地位。公共政策制定最终的 决策权在政府手中, 有些政府官员因为有这一权 利就以为自己高高在上, 拒绝在政策制定中听取 并吸收公民的意见, 忘记本身的公仆角色。“公仆 角色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对政府官员的本质定位 规定, 是一种包含了制度属性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要求所有的政府官员都要按照公仆角色规范自我 行为, 其本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6](P161)。这就 要求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 政府与公民建立 平等的对话机制, 认同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主体 地位, 归还公民的话语权, 在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公 共政策上积极征求公民的意见, 并在平等对话的 基础上, 让公民理解和认同公共政策的制定, 加强 和公民的合作。
无能力的参与者, 能力强的参与者会排斥能力弱 的参与者 , 因此, 这种界定的目标是避免出现“少 数人对话”, 因为少数人 的 对 话 代 表 这 样 一 种 政 治, 即通常是精英理论家在评论; 也避免多数人对 话 所 带 来 的 弊 病 ,“多 数 人 的 对 话 是 摆 脱 精 英 统 治 话语的庇护所。然而, 这最终也不是令人满意的, 因为话语的这种无政府状态和无秩序的结构不利 于 形 成 公 众 意 愿 或 政 策 行 为 。 ”[4育程度的普遍 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 自己有能力影响那些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 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并不断要求在公共政策过程 中获得发言的机会。
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 公民会对现有公共政策存在的不合理性提 出意见, 并提出政策议题, 积极促进和影响新的相 关公共政策的制定。例如, 在 2003 年的 “孙志刚 事件”后, 人们对城市收容政策作了深刻的 思 考 , 并通过各种舆论媒介强烈抗议这种政策背后的非 人道主义, 要求废止这种收容遣送政策, 随后国家 出台相关系列政策, 改收容政策为救助政策。其 次, 在一个新政策制定前期及期间, 公民会不断关 注政策趋向, 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期间政府举办的 听证会等活动, 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再次, 公 民对政府的主动接触。公民意识到公共政策是由 行政人员做出的, 因此就不断地向这些行政人员 表达他们对政策规划的看法, 并向行政人员提供 信息, 从而使政府对政策制定中的某些具体问题 保持警觉。公民在政策制定中的这种积极参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