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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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煤矿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切实履行环保责任,确保环保设施有效运行,实现煤炭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保设施管理
第四条煤矿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环保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施、废
气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第五条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六条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并纳入正常
检修计划。

第七条煤矿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现
并解决设施故障。

第三章生产过程环保管理
第八条煤矿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二)加强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中硫分等有害物质含量;
(三)控制扬尘污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措施;
(四)减少废水排放,实现废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第九条煤矿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各
项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固体废弃物管理
第十条煤矿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十一条煤矿单位应加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煤矿单位应制定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条煤矿单位应定期开展环保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职责与考核
第十四条煤矿单位应明确环保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煤矿单位应定期对环保工作进行考核,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煤矿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煤矿单位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实现煤炭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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