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讲义(PPT 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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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2)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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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防 静电等安全性能。
(5)装卸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
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有专人在场监督; 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4)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
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提供银行账户;
自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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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所需证件和规定
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但不能超 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销售企业需要《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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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的司机驾驶;
4)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 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 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5)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 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6)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 旷地方;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 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
8)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 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2)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 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 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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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5)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 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 超过两层,其层间应铺软垫;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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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 列规定:
1)列车前后设 “危险”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 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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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 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 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升 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 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得超过lm/s,运输电雷管 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道路运输
(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 (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 设在车前下侧,并应佩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 置;
2)出车前,车库主任 (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 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 准许用于运输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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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爆破器材的贮存 1.爆破器材库的类型
按服务年限临永时久性性爆爆破破器器材材库库
爆破器材库按所处地形埋 地硐入 面室式 爆式爆 破爆破 器破器 材器材 库材库库隧墙 入深道体 口埋式下 裸入硐段 露式室埋 埋硐库入 入室式 式库
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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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7)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 并设有明显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 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 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 倒置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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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 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 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 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 在有关代表参与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 车、摩托车和蓄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 要求:
井下爆破器材库壁硐槽室式式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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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器材贮存的一般规定
(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 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 (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 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 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 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 材。
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
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 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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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 管理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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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流向与管理图
民爆制造企业县 大级 型以 民上 爆民 施爆 工销 企售 业公司购买运输过 储期 存产品销毁
销售发放中 大小 型爆 爆破 破施 施工 工企 企业 业内部施工单位购买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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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 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 上末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4)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 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 超过10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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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 (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2)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
4)车 (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5)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和桥梁 上 (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 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 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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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 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9)装卸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 超载;
10)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量不 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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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 (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 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两层。
(6)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 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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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 的危险标志;
9)在高速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 禁止在居民点、行人密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 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 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 应遵守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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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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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 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 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 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 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得放在 雷管箱上。
过 存期 储产品销毁发放到工作面的运输现 退场 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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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爆破器材购买与销售
使用单位购买爆破器材时手续与过程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提出申请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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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 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 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 (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 (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两箱 (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 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 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运输一般要求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 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 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 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 按指定路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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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 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 空车厢隔开;
4)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5)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 时,机车应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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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l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 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 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 车辆应楔牢;其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机车 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 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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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 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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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 和发火物品。
(11)装运爆破器材的车 (船),在行驶途中应 遵守下列规定:
1)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2)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3)按指定路 (航)线行驶;
证明; ③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④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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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 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销售单 位购买所批准的爆破器材(注:有直供用户和非 直供用户之分)。但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章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节概述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民爆
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
防止发生各类爆炸事故,有效维护社
会稳定,确保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
25.08.20民19 安居乐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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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
制造企业还是施工企业均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 的主要领导人(第一责任人)负责,他应组织 制定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销毁、发 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 格遵守。
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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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运输
地面运输
色安全灯; 4)遇浓雾或大风浪时应停航; 5)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
件: 1)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 2)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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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2)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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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防 静电等安全性能。
(5)装卸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
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2)有专人在场监督; 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4)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
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提供银行账户;
自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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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位所需证件和规定
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但不能超 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销售企业需要《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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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的司机驾驶;
4)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 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 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5)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 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6)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 旷地方;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 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
8)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 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2)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 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 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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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
5)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 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 超过两层,其层间应铺软垫;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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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 列规定:
1)列车前后设 “危险”标志;
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 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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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 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 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升 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 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得超过lm/s,运输电雷管 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道路运输
(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 (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 设在车前下侧,并应佩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 置;
2)出车前,车库主任 (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 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 准许用于运输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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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爆破器材的贮存 1.爆破器材库的类型
按服务年限临永时久性性爆爆破破器器材材库库
爆破器材库按所处地形埋 地硐入 面室式 爆式爆 破爆破 器破器 材器材 库材库库隧墙 入深道体 口埋式下 裸入硐段 露式室埋 埋硐库入 入室式 式库
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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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7)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 并设有明显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 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 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 倒置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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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 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 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 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 在有关代表参与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 车、摩托车和蓄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 要求:
井下爆破器材库壁硐槽室式式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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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器材贮存的一般规定
(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 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 (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 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 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 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 材。
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
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 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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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 管理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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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流向与管理图
民爆制造企业县 大级 型以 民上 爆民 施爆 工销 企售 业公司购买运输过 储期 存产品销毁
销售发放中 大小 型爆 爆破 破施 施工 工企 企业 业内部施工单位购买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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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 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 上末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4)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 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 超过10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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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 (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2)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
4)车 (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5)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和桥梁 上 (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 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 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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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 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9)装卸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 超载;
10)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量不 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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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 (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 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两层。
(6)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 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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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 的危险标志;
9)在高速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 禁止在居民点、行人密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 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 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 应遵守表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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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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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 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 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 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 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得放在 雷管箱上。
过 存期 储产品销毁发放到工作面的运输现 退场 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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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爆破器材购买与销售
使用单位购买爆破器材时手续与过程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提出申请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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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 不应乱丢乱放;
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 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 (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 (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两箱 (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 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 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运输一般要求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 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 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 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 按指定路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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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 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 空车厢隔开;
4)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5)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 时,机车应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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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l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 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 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 车辆应楔牢;其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机车 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 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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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 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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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 和发火物品。
(11)装运爆破器材的车 (船),在行驶途中应 遵守下列规定:
1)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2)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3)按指定路 (航)线行驶;
证明; ③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④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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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 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销售单 位购买所批准的爆破器材(注:有直供用户和非 直供用户之分)。但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章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节概述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民爆
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
防止发生各类爆炸事故,有效维护社
会稳定,确保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
25.08.20民19 安居乐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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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
制造企业还是施工企业均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 的主要领导人(第一责任人)负责,他应组织 制定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销毁、发 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 格遵守。
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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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爆破器材的运输
地面运输
色安全灯; 4)遇浓雾或大风浪时应停航; 5)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
件: 1)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 2)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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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