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等4个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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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等4个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04.09
•【字号】闽教人[2008]52号
•【施行日期】2008.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等4个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教人〔2008〕52号)
泉州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638号)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人〔2006〕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泉州市教育局作为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福建省泉州市贤銮福利基金会和福建省郭文弟教育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厦门市教育局作为厦门市教育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履行下列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三、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教育厅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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