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生可以被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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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生可以被辞退吗?
网友的困惑:
如果外地员工在北京要二胎,而且已怀孕,没有指标的话,公司是否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指标,是否和头胎员工享受完成同等的各项待遇?
[ 特约顾问答复:]
通常来说,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遍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些相关的是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员工计划外生育二胎是否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可以看出,国家并非禁止生育二胎,而是提倡只生一个。

这里的提倡的字眼,表明未在计划内生育,并非是违法行为,只是没有响应国家的倡议而已。

有些人可能要问了,生二胎不是要交罚款的么。

既然交罚款,那这个行为必然属于违法呀。

这又是一种误解。

生二胎交罚款是民间称呼,其正式名字叫作社会抚养费。

这个费用的依据来自《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因此,我们就不能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归属于罚款一类。

那生育二胎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呢?前述已有结论,计划外生育不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不属于公事范畴,那用人单位有何权利将其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呢?
所以,即使这名员工坚持在没有指标的情况下生下了孩子,公司也没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这里,人们不免惊讶,计划外生育岂不是一点没影响么?
其实现在有些生育待遇是建立在晚育的基础上的,所谓晚育,一般是指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根据省市不同,晚育的定义略有不同)。

所以如果是生育二胎,无论是否计划内,都不再享受晚育的相关待遇。

这些待遇有:晚育假、配偶的晚育护理假。

但是90天产假与是否计划内生育无关,这一点必须注意。

此外,由于生育津贴和医疗费补贴等待遇是建立在计划内生育的基础上的,所以计划外生育后,此类待遇也将受到影响。

这部分全国各地差异较大,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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