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江苏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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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目 次 (II)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太湖地区 Taihu area
太湖地区包括无锡、常州、苏州市辖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
3.2
重点工业行业 key industries
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
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4 要求
4.1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 的,每4h采样一次。
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纺织染整工业,mg/L
50 5 15 0.5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L
60 5 15 0.5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0.5 2
化学
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0.5 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0.5 3 造纸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0.5 4 钢铁工业,mg/L 80 5 15 0.5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0.5 味精工业,mg/L
80
5
15
0.5
6
食品制造工业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0.5
表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序号 工 业 行 业
限值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 3
/100m布
(布幅以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2.0 1 纺织染整工业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 3
/t纤维
150
商品浆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 3
/t纸 12 2
造纸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 3/t纸
15 焦化:吨焦耗新鲜水量,m 3
/t焦
2.5 3 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吨钢最高允许排水量,m 3
/t钢
2 4 电镀工业 平方米镀件最高允许排水量,m 3/m 2
镀件
0.2 味精工业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m 3/t产品
150 5 食品制造
工业
啤酒工业 废水产生量,m 3
/kL 4.5
注:1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不设允许排水量限值。
2 化学工业涉及的门类较多、产品复杂,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允许排水量限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中一级标准(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没有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表5 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 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1987 2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 3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4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A1)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 i ——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 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工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 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