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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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子公司资金管理,加强经营管理中各类资金支付流程的规范,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降低资金损失风险,因地制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中与资金类资产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及其下属部门。
第三条资金支付前的资产、商品或服务采购等流程规范,遵循集团相关固定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流程制度规定。
第二部分现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需求,应通过银行账户收付款,尽量避免现金结算方式。
第五条公司日常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须存放于指定的保险箱。
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时,须及时存入公司银行账户。
第六条现金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严禁设账外小金库。
第七条每日现金收支,出纳须及时准确登记现金日记账,确保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面余额账实相符。
第八条月末出纳须对现金进行盘点,主管会计须进行监盘,双方在现金盘点表签字确认。
若存在与账面不符事项,须核查原因;经核查存在异常情形的,须及时向
财务总监汇报、处理。
第九条日常管理中发生现金收支情形时,出纳和经办人须在“收款单、报销单、借款单”等单据上,签字确认已收到相应款项,并标注“已收到现金”。
第十条公司现金的资金安全,出纳为直接责任人,财务总监负管理责任。
第三部分银行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注销账户、印鉴变更、人员变更等,影响公司银行账户资产安全的,须由经办人报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即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或其他预留个人印鉴),须由专人保管,且一人最多保管一类印鉴。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网上银行支付的操作流程,经办、复核环节须至少设置两人完成;
不得由一人处理网银支付的所有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网上银行的口令、密码、U盾等,相关责任人须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出纳申领并保管。
出纳须建立银行票据台账,及时、准确记录相关银行票据入库、使用。
票据使用时,票据领取人需在票据
存根联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月末,主管会计须凭银行对账单核对财务系统账面银行日记账,核实已发生银行收支是否已全部、准确入账,银行账户余额是否账实相符,并编制银行
余额调节表。
若存在不符事项,须核查原因;经核查存在异常情形的,须及
时向财务总监汇报、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出纳为直接责任人,财务总监、总经理负管理责任。
第四部分采购类资金支付规范
第十八条对外采购商品、服务等,除通过电商类渠道采购、且公司无相应渠道支付账户,或公司专人经办的临时性、偶发性、零星采购等且供应商需当场结算之
外,一律采用银行账户直接汇款至供应商的结算方式;不得自行先垫付后,
报销或冲抵备用金。
第十九条对外采购商品、服务等,因无法采用银行账户直接汇款方式结算,而只能由经办人先行垫付的,事后经办人按费用报销流程规范进行报销。
第二十条采购商品、服务等应付合同进度款的付款申请,须严格按照合同中付款时点、
信用账期等约定执行;实际银行付款时点不得早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采购商品、服务等应付合同进度款付款申请流程中,预付属性(发货前的付款)合同款项付款申请时,须附采购合同附件或关联采购合同审批流程;后
附属性(到货后的付款)合同款项付款时,须附采购合同附件或关联采购合
同审批流程的同时,附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根据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采购付款申请完成审批后,需更改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中开户行、账号的,可在纸质单据上备注新的开户行或账号,申请人并签字确认;除前述两类信
息外需变更的,须重新提交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采购付款申请银行汇款前,出纳须审核纸质付款申请单据已按公司制度规定完成既定审批流程。
出纳须严格按照付款申请单据进行银行汇款;完成后,
在付款申请单据上加盖“银行付讫”。
第二十四条采购付款环节的资金安全和舞弊风险,付款申请人负直接责任,采购负责人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银行汇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多付、少付、错付等造成的资金损失,出纳、汇款复核人负直接责任,财务总监负管理责任。
第五部分费用报销类支付规范
第二十六条费用报销支付前,出纳须审核相关单据已按公司制度规定完成既定审批流程。
支付完成后,根据支付方式在报销单据上相应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
讫”。
第二十七条现金收支发生时,出纳和经办人须在“收款单、报销单、借款单”等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标注“已收到现金”。
第二十八条费用报销,均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或其他凭据;须按财务部对费用报销单据粘贴的要求规范进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前若存在临时性备用金借款的,费用报销时须先冲抵备用金借款。
第三十条费用报销等活动中若确需现金支付且金额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或需要外币现金的,经办人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出现金需求申请。
第三十一条费用报销流程的舞弊风险,报销人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
第六部分备用金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备用金是指因出差、参展等临时性需求,或日常性零星采购需求及其他情形下,为解决个人垫付资金而申请的借款。
第三十三条备用金借款,按需求用途和借支期限,分临时性(一次性)备用金和周期性备用金。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备用金,采用“一事一申请,一笔一清算”的管理原则。
即因出差、参展等临时性工作需要申请备用金的,每次单独申请;须在工作完成后2周
内,完成费用报销以冲抵借款。
报销金额超过备用金的,剩余部分予以报销;
报销金额不足备用金的,交回备用金余款。
未及时清算或未按规定交回备用
金余款的,将从临近发放周期的工资中优先扣抵。
第三十五条周期性备用金借款,仅限于专岗工作中日常性零星采购频繁、且需经办人先行垫付的情形;由经办人提出备用金借款申请,经相关流程对其客观性、合
理性审批同意后,方可根据审批通过的备用金额度予以借款。
第三十六条周期性备用金,每年12月31日前须全部交回;次年1月1日后,可根据需求按规定再次申请。
第三十七条备用金借款,经办人须提交备用金申请流程,需经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备用金须按申请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若出现他用情形,收回备用金,不予再借;若发生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备用金的资金安全,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负全部管理责任。
第七部分销售环节付款规范
第四十条销售环节发生客户退货且应退款的,销售部经办人需提交退款申请相关审批流程,须注明退款原因,并提交客户付款到账水单复印件、退货验收入库单
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客户汇款错误,或因合同执行原因,需要向客户仅退款的,销售部经办人需提交退款申请相关审批流程,须注明退款原因,并提交客户付款到账水单复
印件为附件。
第四十二条因公司产品原因发生客户索赔的,在公司与客户达成一致后,销售部经办人方可提交赔付申请相关审批流程,须提交公司与客户就该事件所达成的协议
约定为附件。
第四十三条销售环节付款的资金安全,付款申请人为第一责任人,销售负责人负管理责任。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公司管理常例处理;未能妥善处理的,作为特殊事项提交审批,按最终审批意见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将根据未来管理环境、管理需求等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