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单位安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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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区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矿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区单位的全体员工、外来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由矿区单位安保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矿区单位设立安保部门,负责矿区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安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矿区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矿区单位的安全巡查、监控、消防、交通等工作。
(三)负责矿区单位的门卫管理、外来人员及车辆的管理。
(四)负责矿区单位的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五)负责矿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巡查与监控
第六条安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区单位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矿区单位进行安全巡查。
第七条安全巡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情况。
(三)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情况。
(四)周边环境安全状况。
第八条安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矿区单位监控网络,对矿区单位的主要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章门卫管理
第九条矿区单位设立门卫,负责门卫管理工作。
第十条门卫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矿区单位的门禁管理,确保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外来人员及车辆的登记、验证、放行工作。
(三)负责矿区单位内部车辆的管理。
(四)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进入矿区单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门卫的询问和检查。
第十二条外来车辆进入矿区单位,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门卫管理。
第五章应急处理与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矿区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安保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矿区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矿区单位安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