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邓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2
•【字号】邓政〔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邓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邓政〔2014〕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邓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2月12日
邓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乡镇(街、区)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文广新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宣传、教育、卫生、文广新、科协、城管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及控烟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及控烟的公益性广告。

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和保健能力。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研项目。

(八)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九)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一)卫生部门负责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监督工作和疾病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和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卫生公德。

(二)发改、财政、住建、城管、规划等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把城市环境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规范物业小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严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管理。

(三)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做好城市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各单位及经营门店门前三包的监督和户外广告的管理。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排污企业进行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治理。

(五)交通、城管、旅游等部门负责车站、宾馆、园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六)工商、食药监、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和管理,禁止烟草广告。

工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及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查处。

(七)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妨碍执行爱国卫生管理、监督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健康科普知识教育和健康行为习惯的培养,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九)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文广新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教育。

其他各部门按照市爱卫会要求,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条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爱卫会的决议。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承担城市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六)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七)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八)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九)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市、城镇内各单位均应在周末组织卫生大扫除,坚持每天小扫、周末大扫、月末检查评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

(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

(三)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各单位均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室(院)内卫生、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达标。

(四)实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七)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创建卫生城市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目标。

第十四条乡镇、村应当结合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及要求,健全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以及除“四害”工作,做到除“四害”达标。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其它污物。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专业机构或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健康科普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八条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提倡禁烟。

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医院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禁烟制度,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九条市、乡爱卫办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设置防制设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公共卫生义务,积极参加消灭“四害”及消除“四害”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其它病煤生物药品器械。

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指定机构检验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生产、销售。

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使用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

全市统一灭鼠用药期间,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市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滥用鼠药。

灭鼠毒饵应有剧毒标志和明显的警戒色。

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内,除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二条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二)不乱贴乱画、乱摆乱放。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

(四)不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不污损公共设施。

(六)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不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爱卫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街、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可在群众中聘任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爱卫会统一审批、任命、管理并发给监督证、检查证书和证章,负责完成各级爱卫会委托的监督、检查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和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爱卫会对举报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爱卫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及除“四害”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爱卫办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