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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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摘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这一重要论述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和现实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以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为最基本动力;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最主要手段;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最重要基础;以人民利益的实现为最高标准;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最强保障。
[关键词]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原则
公平正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公正”,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基本权利,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又平等的分配,简要地说,就是指社会发展人人参与、社会成果人人享有。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传承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创新和丰富。
本文就这一重要论述的基本依据及公平正义的实现原则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的深入研究。
一、理论依据: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追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
马克思之前的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苦心求索过公平正义的真谛,都曾为实现公平正义而作出牺牲。
但是,由于受阶级立场局限和缺乏科学世界观指导,他们没有找到社会不公正的根本原因及其变革途径,因而,他们的理想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和剩余价值理论,从而首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受制于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位不同阶级的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各不相同,公平正义也因此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表现形式和实现维度。
正如马克思所强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也就是说,公平正义应该通过创建一定的物质文化条件加以实现。
马克思主义还把人的平等生存和自由发展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认为这是社会发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关于人的平等,恩格斯指出:“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关于自由,恩格斯说;“除了从《共产党宣言》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也就是说,自由是人得到全面发展的自由,是每个人成为社会活动的平等主体,成为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主人,全社会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
马克思、恩格斯还指明,人的平等和自
由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逐渐实现的过程,他们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具备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条件,其中,他们特别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制度保证;按劳分配是实现劳动和公平正义相结合的基本条件:发达的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前提。
此外,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达了人的劳动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度、劳动人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力量等的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无产阶级彻底铲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是变革不公正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经济基础、实现条件和必然途径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建设的理论基础,是中国共产党人视公平正义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任务的理论根据。
二、实践依据: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为指导,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对实现公平正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为当前党和国家推进社会公正建设积累了实践基础。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改变了旧的不公正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随后,在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建立了初步的符合中国当时特点的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开创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建设的伟大历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率领全党努力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把社会公正问题的解决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基本目标的实现直接联系起来。
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他深刻指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且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
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社会主义改革论等,都从最根本意义上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内涵。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让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强调通过政策、法律和制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体制设计和具体举措上推进了社会公正。
进入21世纪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率领全国人民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从推进社会主义发展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阐明了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应有之义,要求党把促进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总结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历程,可以看出其所赋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特定内涵:其一,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以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其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一种全方位、多层面的价值目标。
它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形式和实质的统一、起点和过程的统一、内容和结果的统一,它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方面;其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相对的而又具体的历史追求。
作为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公平正义,它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必须根据具体发展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特征逐步加以实现。
公平正义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是来自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实践和成功经验的必然结论。
三、现实依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前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生产还比较落后,这又说明我国现阶段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还很不够。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应该同这个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绝对的、抽象的公正,搞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急于求成。
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十五大系统阐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其历史轨迹和逻辑理路表明,对现实的中国社会主义时代特征进行科学定位,有助于我们更加脚踏实地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
十七大进一步概括出新世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特征,与该新特征相对应的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则说明,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而又紧迫的历史重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的发展时期,出现了与之相应的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人民生活、发展的协调性、民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管理、对外开放等八个方面对初级阶段新的发展特征作出了全面分析和概括。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新的发展特征,总的来说,就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新的发展时期,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突出: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入群众生活比较困难;民主渠道不够畅通、民主制度不够完善、民主形式不够丰富;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等等。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期待着更好更多的平等交往、平等竞争;期待着更好更多的平等对待、平等发展:期待着更好更多的平等享有、平等保护;期待着更好更多的平等参与、平等选择。
这必然要求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要求国家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
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诚如邓小平所言:“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
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
”
这些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实际上是发展中的问题,也显示出我国在社会转型期推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这正是公平正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任务的现实依据。
换言之,只有切实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安定有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新跨越。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我们对于公平正义,不能停留于空泛的讨论和抽象的思辨,而必须着眼于国情,确立切实可行的实现原则。
这里的实现原则有着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关键的是要体现“中国特色”,从动力、手段、基础、标准、目标和保障等方面着手。
第一,以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为最基本动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由社会的主要矛盾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处理都要从社会主要矛盾这里找根源、找动力。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面临的民生问题,诸如就业、分配、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反映。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主要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都发生了阶段性的变化,比如,在社会生产方面,其生产能力和物质财富比以前有大幅度提升,在物质文化需求方面,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得到满足和提高。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新的需求层出不穷,人民对社会生产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社会主要矛盾成为解决其他矛盾和问题的关键。
促进公平正义毫无疑问要以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为最基本动力。
第二,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最主要手段。
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而又发展不足是我国社会不公正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发展因而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绝对必需前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是因为生产力欠发达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落后的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其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
我国现实社会主义使得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社会主义中的高度重要意义,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紧迫性。
我们要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美好的社会创造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第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最重要基础。
消灭私有制,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最本质区别,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巩固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所有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者,肯定了从事劳动的必要性及因参加劳动而得到相应报酬的合理性,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分裂和对立,否定了由私有制所决定的政治特权、经济特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特殊收入,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权利,并且也强调由于劳动贡献的差异而引起的在分
配结果方面的差异,从而最终有利于提高劳动积极性,发展社会生产力。
当然,这并不排除其他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作为补充形式。
第四,以人民利益的实现为最高标准。
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正性就在于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的事业,社会主义制度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一个社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根本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以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作为自己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的价值导向。
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价值的出发点、重要内容,也是判断当前政策、体制等是否合理、公正的根本标准。
实现人的利益,也就是社会各项建设要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促进人的发展、崇尚人的解放。
如果不能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也就失去了公正性、合理性,人民对社会主义是一个公正社会的信念就会动摇,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可能受到怀疑。
第五,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
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必然造成两极分化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强调以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根本目标和原则,确保社会各阶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就在于消灭了剥削制度,保证全民共同富裕。
作为社会主义公正目标的共同富裕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通过“共同”要求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物质财富,强调公平;另一方面通过“富裕”明确提出应该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强调效率。
只强调公平而否定效率,同只强调效率而否定公平一样,都是与社会主义所应遵循的公正原则相背离的。
第六,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最强保障。
所有的社会工作及其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才能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利和利益,才能使公平正义得到实质性的推动和促进。
所以,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强保障。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政府应该重点抓好这六项制度建设。
(1)巩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为促进公平正义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最终保证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劳动成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共同享用文明成果的自主联合的平等关系。
(2)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这样才能更好地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所保障的人民民主,就不可能有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公正。
(3)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城镇贫困人口有所增加,各种灰色收入、不合法收入、行业垄断性收入数量大,透明度低,已经成为滋生腐败、不公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土壤。
所以要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防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缩小收入差距,不仅要着眼于缩小居民间人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也要着眼于为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的居民提供更多的机会,并使他们享受应得的权利。
(4)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样有助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支出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把更多的资金用于“三农问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最基本民生问题的解决。
(5)完善义务教
育和职业教育制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由此可以保证教育公益性质,保证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保障困难家庭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城乡教育、区域教育以及群体教育的现实差距,要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大基层教育经费投入。
(6)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能更好地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更好地开展各项政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