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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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理工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且成绩合格;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外语(含第二外语)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处罚的;
2.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的;
3.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者;
5. 毕业实习学分绩点未达到2.0 者;
6.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绩点未达到2.0 者。

第三条如果专业水平方面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但每门功课学分绩点都达到1.0 以上(含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优秀的;
(二)在校期间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的(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专利发明的(独立发明或第一发明人);
(四)在校期间有作品或研究、设计成果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的(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五)各类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包括个人荣誉获得者;集体项目: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3名、三等奖前2名)。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17 人组成。

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系主任和学科专家组成。

学位委员会及其成员在主任主持下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每届任期三年。

(一)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本系
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职称教师组成。

系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为三年。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范围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通过学士学位工作办法;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审查、通过或撤消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审查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系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
2.按学位授予条例要求审查本系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申请学位授予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处理预案。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提出评定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
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议二次学士学位申请;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和学术不端等情况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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