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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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服务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服务单位所有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等。
三、自查内容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
(1)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证书。
2. 食品原料采购与储存
(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具备合法来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避免污染。
(3)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制作
(1)加工制作食品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
(2)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确保操作人员个人卫生,佩戴工作帽、口罩等。
(3)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4. 餐饮具清洗消毒
(1)餐饮具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2)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保持干燥、清洁,避免再次污染。
5. 餐饮服务过程
(1)餐饮服务过程中,应确保食品温度适宜,避免食品变质。
(2)服务人员应遵守餐饮服务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
(3)提供外卖服务时,应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6. 食品添加剂使用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滥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记录在案,以便追溯。
四、自查方法
1. 定期自查:餐饮服务单位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
2. 不定期抽查:监管部门可随时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抽查。
3. 自查记录: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自查记录,包括自查时间、自查内容、自查结果等。
五、自查结果处理
1.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餐饮服务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