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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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优先于其他材料,先申请名称,多想几个和全国律所名称及谐音不同的名称,以免名称核准不符合,退回再次申请耽误时间。
重要:首要申请名称核准,提交十个名称供核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检索结果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交章程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四)设立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五)设立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六)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八)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应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二、审核登记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
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