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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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那么,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有哪些?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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