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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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1.08
•【字号】深国税发[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2号2004年1月8日)
各业务处室、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通知》所述“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包括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