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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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12
•【字号】安政发〔2005〕26号
•【施行日期】2005.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江北新区建设和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安康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贷款资金按期偿还,巩固安康市信用环境,促进江北新区建设和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作为政府信用额度贷款的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项目。
第三条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是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非商业性金融合作项目,是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组织增信手段扶持的贷款项目。
因此,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是政府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方案、开工报告、设计及投资变更、竣工验收等必须由中建公司通过主管局报市发改委审批。
市发改委在组织专家评估、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执行。
第五条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必须按
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投标结果应依法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条中建公司是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夯实管理责任,加强服务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廉洁五大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加强贷款项目的档案管理,建设过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图纸、合同、工程监理和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第八条加强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中建公司应按合同、按单项工程组织好初验、自验,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整体验收。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项目初设和投资概算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市发改委批准,作为项目投资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中建公司在每年的十二月初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明细计划。
明细计划应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具体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明细计划经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中建公司必须严格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严格按投资概算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超投资规模或变更设计,对必须的施工变更要坚持“先设计、再预算、后施工”的原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合同外或现场签证引起的投资变更,凡单项工程变更在5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内控机制负责审核,并按季度报计划,财政部门备案,其增加投资部分在项目预备费中解决;凡单项工程变更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事先调整投资计划和预
算。
特殊情况下,因现场地质变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潜在风险必须立即变更施工的,中建公司可在做好现场记录的前提下先实施并在一周内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重大变更,使投资突破原审批概算5%以上的,必须按原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对投资突破原审批概算10%以上的,必须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研究后才能批复。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管理。
第十五条中建公司应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设立贷款资金结算帐户和质押资金归集专户;在国家开发银行在安康市指定代理行开设小额支出及现金支付结算帐户。
市财政局对中建公司拨付的贷款项目配套资金和还款补贴资金也必须实行专户管理。
中建公司的贷款项目自筹资金亦应纳入财政配套资金专户一并管理。
第十六条中建公司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及时编制项目前期费预算和项目施工图预算。
财政部门应在批准的投资计划基础上对单项工程的预算进行审核,该预算是财政部门审核提款申请和资金支付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的最高控制限额。
第十七条中建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编制年度贷款提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和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的,应提前20日提交变更申请,经省开行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
提款日一到,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自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贷款帐户,并自此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是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资金筹措、监管和归还的总责任人。
在每年市级财政综合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政府配套资金和还贷期的还贷资金全额列入预算,以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时,按照法人申请、三级审批的原则支付。
中建公司依据工程进度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草拟支付申请表(见附表),经财政部门和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年度用款计划和经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一同发送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支付资金。
项目资金(含贷款及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到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勘察设计、监理及土地统征单位。
第二十条中建公司应按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的要求,加入“柜台前移网络系统”,并按规定和程序通过系统办理借款资金的支付结算。
第二十一条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和建设内容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以任何名义转移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中建公司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确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未经审计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能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80%,要按规定预留工程价款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在批复概算基础上建立严格的预算控制管理制度,实行总额控制,在分年度支出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项目财务决算审查,项目完成95%的施工进度时,由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财务决算,经项目监理、质检及业主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附工程变更、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有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审查。
决算审查结果是财政部门进行最终结算和拨付尾款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中建公司董事会各成员单位,应切实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
中建公司必须按月报告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按季报送会计报表;随时报告项目变更、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较大金额的损失、报废事项、内部机构、人事或财务方面的重大变化等。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向贷款项目派住财务总监;市监察局应向贷款项目派住监察员;市审计局应对项目资金筹措情况、使用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贷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能否达到设计能力、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价,以积累经验,进一步拓展与开发银行的合作领域。
第二十九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贷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康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