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的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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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协议的管理,保障技术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
高技术协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技术协议,包括技术开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技术咨
询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等。
第三条技术协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技术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公平原则:技术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四)保密原则:技术协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技术协议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技术协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技术协议的订立
第五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具体;
(三)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八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内容、技术要求;
(三)技术成果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四)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验收方式;
(五)技术成果的保密要求;
(六)技术成果的使用、许可、转让等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成果的收益分配;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或者备案。
第十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保密期限。
第三章技术协议的履行
第十一条技术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义务;
(三)协作履行原则:协议当事人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完成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技术协议的履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二)协议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协议当事人应当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第十三条技术协议的履行,应当依法进行审计、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技术协议的履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的,应当依法保密。
第四章技术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技术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变更和解除;
(二)协商一致;
(三)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技术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协议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协议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技术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章技术协议的终止
第十八条技术协议的终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二)协议约定的技术项目完成;
(三)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技术协议终止情形。
第十九条技术协议的终止,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技术协议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技术协议的违约责任包括:
(一)违约金;
(二)赔偿损失;
(三)解除合同;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技术协议的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技术协议的争议解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第二十四条技术协议的争议解决,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进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协议的管理,明确技术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技术协议的有效实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与外部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类型的技术协议。
第三条技术协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技术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公平公正原则:技术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性原则:技术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当严格保密。
(四)可操作性原则:技术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技术协议的签订
第五条技术协议的签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技术协议的签订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技术管理部门对签订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等。
(三)起草协议: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起草技术协议文本。
(四)协商洽谈:双方就技术协议内容进行协商洽谈,达成一致意见。
(五)正式签订:双方在技术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正式生效。
第六条技术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四)协议双方同意并签署。
第三章技术协议的履行
第七条技术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技术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一)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
(三)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法履行或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
第九条技术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培训等。
(二)保守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四)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等。
第四章技术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技术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变更或终止请求:一方或双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的请求。
(二)协商解决:双方就变更或终止协议内容进行协商。
(三)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双方在变更或终止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技术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
(一)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无法履行或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终止协议。
(四)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技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协议签订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或违约行为的。
(四)协议变更或终止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技术协议的,由技术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
范为准。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协议的管理,保障技术协议的合法、合规、有效执行,提高技
术合作效率,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技术合作项目中的技术协议管理,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技术协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技术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技术协议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技术协议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基于各方自愿,诚实信用,不得欺诈、胁迫。
(四)保密原则:技术协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应严格保密,未经协议各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章技术协议的订立
第四条技术协议的订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合作项目:合作各方应就合作项目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合作目标、技术要求、合作期限等。
(二)起草技术协议:合作各方应根据合作项目要求,共同起草技术协议,明确协议内容。
(三)协商修改:合作各方应就技术协议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对协议中的争议条款进行修改。
(四)正式签订:经协商一致后,合作各方正式签订技术协议。
第五条技术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各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合作项目的背景、目的、技术要求、实施期限等。
(三)技术成果的归属、使用、许可、转让等。
(四)技术保密条款。
(五)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转让等。
(六)技术合作经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技术协议的履行
第六条技术协议签订后,合作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合作各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技术资料、数据、样品等。
第八条合作各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保证技术成果的质量、性能、安全等。
第九条合作各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及时解决技术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技术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技术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方违反技术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技术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作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技术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条技术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技术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实施期限等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的。
(三)合作各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技术协议的。
第十二条技术协议变更或解除,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变更或解除申请: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申请,应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二)协商解决:合作各方就变更或解除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经协商一致后,合作各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五章技术协议的终止
第十三条技术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技术协议约定的实施期限届满。
(二)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实施期限等变更或解除。
(三)技术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四)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技术协议。
第十四条技术协议终止后,合作各方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技术成果的归属、使用、许可、转让等,按技术协议约定执行。
(二)技术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技术合作经费、违约金等,按技术协议约定执行。
(三)技术协议终止后,合作各方应按照技术协议约定,及时退还技术资料、数据、样品等。
第六章技术协议的管理
第十五条技术协议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技术协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流程和权限。
(二)加强技术协议的审核、审批、备案等工作,确保技术协议的合法、合规、有效。
(三)加强对技术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加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泄露。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技术协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技
术协议的合法、合规、有效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