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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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
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0
•【字号】宣政办[2010]108号
•【施行日期】201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
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宣城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缓解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安徽省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助等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城乡困难居民因各种原因突发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类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具有宣城市城乡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1.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即低保边缘家庭)。
3.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原则上每户每人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一次性救助3-6个月,对特别困难的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同一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相同。
四、临时救助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农民工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并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照片、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申请事由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临时特困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村(居)委会及时入户调查、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公示。
确定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对象初审意见应及时审核,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审核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审核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申请原因、审核审批结果在公示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予以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救助资金均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于每季度末统计上报一次。
五、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以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慈善劝募等渠道筹集为补充。
(一)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20-50万元的标准(含上年结转)安排专项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福利彩票发行公益金筹集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临时救助资金。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特困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四)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转结下年度使用,确保辖区内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专门设立临时资金专户,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募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六)各级民政部门及时会同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一)各地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二)要注意协调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各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逐步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
他专项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三)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公开临时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事程序、救助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