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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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规范我县依法管地、用地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的有序管理,助推新农村建设。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范土地纠纷,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实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内容及方法
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对照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资料及登记档案,进行分类登记。

已发证要换发新版土地使用证,并建立土地登记数据库;未登记发证的按株政发[2010]4号《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一、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的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按新《土地管理法》和2009年5月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基础设施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五、依法批准建设使用的住房用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七、依法批准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八、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九、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房屋的,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十、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外的宅基地(除继承外);
2、城镇居民私自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3、未经批准擅自流转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房屋坍塌或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或批准后两年未建设的。

十一、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房和依法批准流转的宅基地,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和批准流转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县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十三、有权属争议的,先调处再登记发证,未调处不登记发证。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一、时间安排
1、2010年7月底查清全县违法用地情况及应发证和已发证情况。

2、2010年完成试点乡镇的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处置好非法建设的农村村民建房。

3、2012年全部完成全县宅基地调查工作,并进行总结,形成经验成果。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和动员阶段。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

为了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乡镇为单位举行宣传活动,深入村组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设定宣传点、出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在此基础上各乡(镇)召开动员会,让农民了解办理宅基地土地证的重要意义以及办理宅基地土地证的程序和方法。

2、申报、核查阶段。

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和初审,以村为单位进行登记并张榜公布,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和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宅基地使用户进行重点核查。

3、地籍调查阶段。

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村委会积极配合,逐村逐
队,依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和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相应的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并形成集数据、图件、表格、卡册等调查成果,为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提供依据。

4、登记、发证阶段。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根据核实情况,对经审核合法的宅基地予以认定,填写登记表、卡、土地登记簿等发证必备的资料,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书。

对违法占用和超占面积的宅基地,在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下,先补办用地手续后,再补发宅基地使用证书。

5、资料整理、归档阶段。

对调查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按照地籍档案规范化的要求,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

四、保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为确保顺利完成该项工作,成立茶陵县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和落实宅基地调查行动。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发改委、农业及各乡镇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主管总经济师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宅基地调查工作。

同时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有关组织机构,明确各村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乡、村、组共同协助,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任务,及时反馈。

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调查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反馈信息,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沟通信息,对工作中出
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确保宅基地调查工作合法、有效进行。

3、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要建立成果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切实保障登记发证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假登记和故意隐瞒不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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