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信设施保护的通告-通告[2009]7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信设施保护的通告
正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信设施保护的通告
(通告〔2009〕7号)
为加强通信设施保护,维护正常的电信经营秩序,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国有资产安全以及人民生产生活正常通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信基础设施作为重要的城乡建设配套设施,各地、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共同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二、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建设的国家基础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其技术规范及辐射值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三、为确保人口密集区的信号覆盖和通信质量,部分通信基站布点到居民区,广大群众及有关单位应该支持配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四、通信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通信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通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五、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的安全;可能危及通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业务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未经同意,擅自施工导致通信阻断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于偷盗、恶意破坏通信基站、线路或阻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保护通信线路及设施、阻止损坏事故、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