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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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打印行为的出现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因此在解决。 问题的同时,要注意对科技以及产业链的保护。对于3D打印行为的管理是既迅速又缓慢的,创新每天都在继续,日新月异,但效果和影响需要经年累月才会显现。想要对3D 打印行为的管控转瞬出现颠覆性的改变是不现实的,一项新的技术产生并不意味着需要推翻原有的法律制度,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是可以适用的,只是需要随着社会变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本文就 3D 打印可能带来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进行了简要分析,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期望有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3D 打印;知识产权;法律侵权
13D打印著作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客体资格及界定标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以自动保护为原则,且保护期限较长。这些特点将有利于著作权人在 3D 打印技术逐渐推广普及的未来,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足之处在于,在目前规定的各种作品类型中,并不包括实用艺术作品,这就使得是否对其保护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议,潜藏的风险逐渐显露。《伯尔尼公约》 《界版权公约》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已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新 《著作权法》仍在修改之中,若能对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便可减少争议,使得更多物品受到直接、明确的保护,防止 3D 打印技术被滥用。目前,新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这表明 《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很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 3D 打印技术不断进步,增加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将切实有利于防止 3D 打印技术使用者对实用艺术作品可能造成的大规模侵权。
关于间接侵权的司法实践愈渐丰富,但在制度层面仍处于讨论阶段。多数学者认为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作为要件,但在 3D 打印技术普及的时代,共享物品参数及图形等数据信息的行为人多数为普通网络用户,并且打印者的目的也主要是供个人、家庭使用,而非用于生产经营、牟取利润。在此种情形下,并无 “直接侵权行为”,无法按照共同侵权等制度的原理进行规制。因此,唯有建立独立的间接侵权制度,才能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给予最好的保护。
3.2确立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避风港规则
上文提到了中国可借鉴美国 《数字千年版权法》以预防专利侵权,同样,在商标侵权中也可引入 “避风港”原则,对网络共享平台的传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体而言,可分为两方面: (1) 商标权人已发出合格的通知。在司法实践中,通知标准不统一,存在很多不规范通知的情形,比如商标权利有效性存在瑕疵,甚至不乏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发出恶意通知的情形,这些不合格的通知会降低效率,浪费成本,引发争议。因此,通知的标准必须严格明确。完整、明确的通知至少应附带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证明、行为人侵权的内容、能搜集到的初步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行为人应做的事项等。(2) 网络共享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之所以仅是合理注意义务,是因为网络共享平台并不具有对用户所存储的模型信息进行编辑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而仅具备数据模型的传输、存储等功能。所以,作为传播媒介,为了营造安全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网络共享平台应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加强平台的用户身份认证管理,与用户签订合法的下载协议,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数据模型等; 另一方面,一经发现侵权事项,应及时采取删除数据模型等必要措施,完善相关救济制度,避免损失扩大化。
3D打印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3D打印技术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使用3D打印。但是与此同时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此类侵权通常表现为肆意使用来源不明的文件进行打印、对于享有着作权的实体物任意扫描并将文件上传至网络,种种侵权行为都要求立法者正视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且我们不仅仅要解决现存问题,还要用制度促进3D打印技术发展,将其发展成为一个健全的新型科技产业。
2.2借鉴美国 《数字千年版权法》以预防专利侵权
专利领域中,对借助网络平台从事侵权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十分有限。目前类似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专利侵权模式正在出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应是 《数字千年版权法》,引入 “避风港”原则中的 “通知与移除”和 “红旗标准”。[3]“避风港”原则对互联网企业迅速崛起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红旗标准”则偏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者配合,使很多侵权行为止步于萌芽阶段。美国已有学者提议,可以 《数字千年版权法》为样本,订立一部 《数字千年专利法》,用以规制网络传播中的专利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借鉴的方式,可以吸收规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的经验,结合专利侵权的不同之处,制定专利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能开创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以激励发明创造。中国也可以尝试借鉴 《数字千年版权法》,在专利制度中引入相关规则,以更好地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2.1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中国尚未作出相关规定。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进步,现行制度已难以全面系统地涵盖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大量的侵权行为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掩藏保护下,越过合理界限,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依靠 “避风港”制度免于承担责任。因此,已十分有必要探索建立专利中的间接侵权制度。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对作品只保护其艺术性,而不予保护实用性,但尚无确切的界定标准。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情况也不尽相同,判断方法和标准难以统一。美国在判例中确立的 “物理性可分离”和 “观念性可分离”标准具有可借鉴的意义,但最终如何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作用,进而作出规定。
23D打印专利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33D打印商标权中问题的应对措施
3.1重新界定个人使用商标的合理性标准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商业性目的,然而随着 3D 打印时代的到来,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也逐渐突出,在著作权与专利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对于个人使用商标的合理性标准需要重新考量,可借鉴国外确立的一些标准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判断打印者的主观目的。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商标权人利益的恶意; 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其次,需要考量个人使用的数量和价值。一个人打印一次仿佛无伤大局,然而聚沙成塔,最终的绝对数量是庞大可观的。最后,要分析个人使用对商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若私人打印代替了商业购买,必然引起市场的波动与混乱,也会严重打击商标权人的市场积极性。虽然 3D 打印技术在短期内不可能普及到此种程度,但仍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未雨绸缪,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3D 打印;知识产权;法律侵权
13D打印著作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客体资格及界定标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以自动保护为原则,且保护期限较长。这些特点将有利于著作权人在 3D 打印技术逐渐推广普及的未来,合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足之处在于,在目前规定的各种作品类型中,并不包括实用艺术作品,这就使得是否对其保护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议,潜藏的风险逐渐显露。《伯尔尼公约》 《界版权公约》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已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新 《著作权法》仍在修改之中,若能对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便可减少争议,使得更多物品受到直接、明确的保护,防止 3D 打印技术被滥用。目前,新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已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这表明 《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很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 3D 打印技术不断进步,增加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将切实有利于防止 3D 打印技术使用者对实用艺术作品可能造成的大规模侵权。
关于间接侵权的司法实践愈渐丰富,但在制度层面仍处于讨论阶段。多数学者认为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作为要件,但在 3D 打印技术普及的时代,共享物品参数及图形等数据信息的行为人多数为普通网络用户,并且打印者的目的也主要是供个人、家庭使用,而非用于生产经营、牟取利润。在此种情形下,并无 “直接侵权行为”,无法按照共同侵权等制度的原理进行规制。因此,唯有建立独立的间接侵权制度,才能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给予最好的保护。
3.2确立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避风港规则
上文提到了中国可借鉴美国 《数字千年版权法》以预防专利侵权,同样,在商标侵权中也可引入 “避风港”原则,对网络共享平台的传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体而言,可分为两方面: (1) 商标权人已发出合格的通知。在司法实践中,通知标准不统一,存在很多不规范通知的情形,比如商标权利有效性存在瑕疵,甚至不乏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发出恶意通知的情形,这些不合格的通知会降低效率,浪费成本,引发争议。因此,通知的标准必须严格明确。完整、明确的通知至少应附带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证明、行为人侵权的内容、能搜集到的初步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行为人应做的事项等。(2) 网络共享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之所以仅是合理注意义务,是因为网络共享平台并不具有对用户所存储的模型信息进行编辑和控制的权利和能力,而仅具备数据模型的传输、存储等功能。所以,作为传播媒介,为了营造安全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网络共享平台应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加强平台的用户身份认证管理,与用户签订合法的下载协议,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数据模型等; 另一方面,一经发现侵权事项,应及时采取删除数据模型等必要措施,完善相关救济制度,避免损失扩大化。
3D打印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3D打印技术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使用3D打印。但是与此同时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接踵而来。此类侵权通常表现为肆意使用来源不明的文件进行打印、对于享有着作权的实体物任意扫描并将文件上传至网络,种种侵权行为都要求立法者正视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并且我们不仅仅要解决现存问题,还要用制度促进3D打印技术发展,将其发展成为一个健全的新型科技产业。
2.2借鉴美国 《数字千年版权法》以预防专利侵权
专利领域中,对借助网络平台从事侵权活动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十分有限。目前类似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专利侵权模式正在出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应是 《数字千年版权法》,引入 “避风港”原则中的 “通知与移除”和 “红旗标准”。[3]“避风港”原则对互联网企业迅速崛起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红旗标准”则偏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者配合,使很多侵权行为止步于萌芽阶段。美国已有学者提议,可以 《数字千年版权法》为样本,订立一部 《数字千年专利法》,用以规制网络传播中的专利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借鉴的方式,可以吸收规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的经验,结合专利侵权的不同之处,制定专利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能开创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以激励发明创造。中国也可以尝试借鉴 《数字千年版权法》,在专利制度中引入相关规则,以更好地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2.1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中国尚未作出相关规定。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进步,现行制度已难以全面系统地涵盖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大量的侵权行为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掩藏保护下,越过合理界限,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依靠 “避风港”制度免于承担责任。因此,已十分有必要探索建立专利中的间接侵权制度。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对作品只保护其艺术性,而不予保护实用性,但尚无确切的界定标准。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情况也不尽相同,判断方法和标准难以统一。美国在判例中确立的 “物理性可分离”和 “观念性可分离”标准具有可借鉴的意义,但最终如何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作用,进而作出规定。
23D打印专利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33D打印商标权中问题的应对措施
3.1重新界定个人使用商标的合理性标准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商业性目的,然而随着 3D 打印时代的到来,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也逐渐突出,在著作权与专利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对于个人使用商标的合理性标准需要重新考量,可借鉴国外确立的一些标准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判断打印者的主观目的。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商标权人利益的恶意; 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其次,需要考量个人使用的数量和价值。一个人打印一次仿佛无伤大局,然而聚沙成塔,最终的绝对数量是庞大可观的。最后,要分析个人使用对商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若私人打印代替了商业购买,必然引起市场的波动与混乱,也会严重打击商标权人的市场积极性。虽然 3D 打印技术在短期内不可能普及到此种程度,但仍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未雨绸缪,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