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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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括
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
(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
狭义理解。
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
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
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标志:
(1)罗得法;
(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
(1)国际条约。
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知识产权: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海事:《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票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多边国际专门商品协定(砂糖、锡、橡胶、小麦等)
(2)近现代国际商务习惯和惯例。
比较重要的国际惯例,如1860年欧美多国商业人士在英国,共同制定了理算共同海损的《格拉斯哥规则》,随后两次修订,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华沙-牛津规则》(CIF 价格术语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费用和风险);国际商会的1933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支付方式规定了统一准则、1936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9种常见贸易术语。
(3)近代各国的商事立法
近现代民族国家统一商事立法的滥觞: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在此基础上补充而成。
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并行;
民商合一:始于1911年的〈瑞士民法典〉
英美法系国家:由不成文的判例法到单行商事立法。
(三)转折、更新阶段:二战结束以后
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敦森林中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10月23个国家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
其理由如下:
(1)调整对象(货币、金融、贸易)事关重大,涉及要害,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全局和根本;
(2)较以往的国际条约内容更加具体、范围更广、程度更深、致力于国际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
(3)具有明显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尽管布雷敦森林体制对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是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而不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开端,其理由如下:
(1)条约的最初谈判和签署国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没有反映和尊重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愿望。
这体现在一些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如IMF的加权表决制、1964年“授权条款”以前的关贸总协定中的无条件、立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旧的殖民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仍占主导地位。
关于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评价,既可以出简答题,也可以出论述题。
评价应该首先肯定其积极方面,然后指出其不足。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1955年4月印尼):会议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62年联合国通过)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贸易新原则、新规范,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用一个声音说话”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的发展
(1)国际货物贸易方面:西欧国家为主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通过的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2)国际航空运输方面:1961年补充1929年华沙国际航运公约的《瓜达拉哈拉(墨西哥)公约》。
4、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公约及组织
此类公约及组织可分为三大类:
(1)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EEC、OECD、EU等。
(2)以前社会主义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3)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OPEC等。
其中,1988年4月46个国家在前南斯拉夫通过的《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是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缔结的第一个准世界性多边贸易协定。
(4)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及组织。
如NAFTA、洛美协定等。
5、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制订,经过6次(1953、1967、1976、1980、1990、2000)修订,最新的是2000年的版本。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33年公布,经过5次(1951、1962、1974、1983、1993)修订。
(3)《托收统一规则》。
1967年公布,经过2次(1978、1995)修订。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年公布
6、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方面的关系;二战后扩展到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从国际经济的现实来看,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及国际私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和日本的樱井雅夫。
第三节国际经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私法主体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部分属于国际经济法。
由于存在涉外涉内统一和涉外涉内分流的立法模式,所以在“统一”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全部属于国际经济法;在“分流”模式下的国内经济法,只有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
国际商务惯例的概念——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联系:国际商务惯例属于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国际商务惯例即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范畴,其特点在于:
(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际条约,也不是基于国内立法;
(2)它对于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过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3)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改;
(4)惯例实施和兑现往往需要借助国家权力。
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重点掌握有可能出选择题的知识点。
唐朝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管理对外贸易,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长达1000多年的“市舶”制度。
宋朝初期,京师设立“榷易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沿海港口设“市舶司”
1080年颁行市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
“市舶条例”的主要内容(多选题):规范外贸,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采取低税政策、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严禁走私逃税、保护外商,救助海难等。
第二章
总括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四个基本原则,并重点掌握经济主权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或多选题):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第一节经济主权原则
(一)论经济主权原则(论述题)
答题要点:
1、经济主权概念的提出以及演进过程。
发展中国家要求享有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
演进过程:
(1)1952年1月,联大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
(2)195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
(3)1962年12月,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
(4)1974年,联大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2、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如下:(亦可作简答题)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的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二节公平互利原则
重要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简答或者论述题)
回答要点:
1、普惠制的概念:互惠的普遍优惠制,是指发达国家根据清单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和出口的商品给予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待遇。
2、普惠制的定性和具体操作:GSP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给惠国通过本国立法程序,单方面决定受惠国名单、受惠产品范围、受惠产品关税减让幅度以及反普惠的保护措施,受惠国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消极接受普惠
方案。
3、认识和评价
(1)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也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而是历史旧债的偿还。
(2)非互惠一词并不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来看,是不要求直接的回报,但是。
从长远来看,回报和实惠的取得是巨大的。
(3)发达国家还可以凭借巨大的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控制价格。
使发达国家的成品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或初级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加大。
(4)是发达国家为实现全球共同繁荣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三节全球合作原则
重要知识点(选择题)
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南北合作的典范:从《洛美协定》到《科托努协定》(伙伴关系协定,取代了洛美协定)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77国集团
《建立南方中心协定》(简答题)
该协定于1995年7月30日生效,其成员为77国集团成员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宗旨:(1)加强南方国家团结,增进人民相互理解;(2)加强南方国家各种形式的合作,沟通信息;(3)促进南方国家在国际论坛上相互配合和支持,实现共同利益;(4)促使南方国家形成共同观点,采取共同立场;(5)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促进南北互谅和合作,实现国际组织的民主化。
中国入世(选择题):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第四界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履行批准手续之后中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总括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交易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统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共讲六节: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第四节,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第五节,国际贸易支付;第六节,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重点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国际支付手段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这一节是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经常以案例的形式考查,也有出简答题的时候,以选择题形式考查更是屡见不鲜,主要考查学生记忆、理解、运用国际贸易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重点、难点)
重要提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其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或者是根据某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即通过发价和接受两个阶段,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
形式要件: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国际上以成为一种趋势。
2、发价(重点、难点)
(1)发价或要约的含义: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此意思表示的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价的构成:(多选题或简答题)
(3)发价的效力
(4)发价的撤回和撤消(简答:比较发价的撤回和撤消)
3、接受
(1)接受的含义: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无条件接受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如按发价要求付款,发货等。
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的效力:接受表明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达成协议,宣告合同成立。
(3)逾期的接受: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到达为逾期的接受,逾期的接受无效。
(4)接受的撤回: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或同时达到。
接受不得撤销,因为接受一经到达,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不能想发价一样可被撤销。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难点)
1、卖方义务(多选、简答):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1)交付货物:交付方式:实际交付、拟制交付或象征交付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公约对此问题未做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属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是通过冲突规范解决。
4、买方义务
(1)支付价款
(2)收取货物
第一,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第二,接受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买方应及时卸货并提走货物。
(三)合同的履行
1、预期违反合同(预期违约)(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将显然不履行合同或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多选题)
(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
(3)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
(四)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违反合同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2、根本违反合同(简答题)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适用的特点:
(1)普遍性。
不同程度的违约,只要有损失都可以主张;
(2)并行性。
可以和其它补救方法一并采用;
(3)补偿性。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与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4、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宣告无效,实际上是解除合同。
其法律效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在可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归还价款时,必须支付从交付价款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五)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简答、多选)
1、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2、要求交付替代物;(三个条件:交付的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能按原状返还交付的货物;交付替代物的通知必须与声称原交付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
3、要求进行修理;
4、宣告合同无效;
5、减价
6、损害赔偿。
(六)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它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2个条件:买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规定了合理的额外时间,而买方仍不履行其义务;)但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丧失宣告无效的权利)
(七)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含义
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系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
所谓风险转移,实际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关键就是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
2、风险转移的时间(案例题)
在一些国家(英国和法国)风险的承担与所有权联系在一起,即谁有所有权,谁承担货物风险;而另一些国家(德国和美国)风险与所有权分离,即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承担风险。
《公约》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了后一种做法。
3、风险转移的后果(案例或简答题)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时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
另一方面,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的救济权利。
(八)保全货物
1、保全货物的概念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2、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条件
简单地说,买卖双方在实际占有货物时,原则上均有保全货物的责任。
3、保全货物的方式:寄存、出售(选择)
(九)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关系的消灭的四种情形:(简答题)
1、合同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能;
3、双方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
4、一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宣告无效并不消灭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公约的制定
(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即《海牙第一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即《海牙第二公约》。
(选择题)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草案),1980年得以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已签署并核准,对我国有法律拘束力。
(二)关于公约的主要考点
1、《公约》的基本原则
公约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