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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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作者:杨礼英
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32期
摘要对于“民族”这个词的定义和理解,我们一直在马克思、恩格斯19世纪中期提出的民族理论的基础上,受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影响,很难有一个“中国化”的界定,2005年中国首次对“民族”做出解释,这不仅是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工作的重大进展,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民族”概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的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民族”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其中就有“山居民族”,“整个民族”的说法,而在中国古代的汉语中却很难发现,在古籍中与之对应的词仅有“人”、“民”、“族”、“部”、“种”等,中国社科院民族所的韩锦春、李毅夫二位专家曾潜心研究探索,将“民族”出现的最早时间确定为1882年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家王韬所著的《洋务在用其所长》,其中写道:“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繁殷,物产饶富,苟能一旦发奋自雄,其坐致富强,天下当莫与颉顽。
”公元六世纪《南齐书》列传之三十五《高逸传顾欢传》有这样一段话:“今诸华之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云于翦落之徒,全是胡人,国有旧民,法不可变。
”其中的“民族”一词是有书面记载的最早可见的现代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程中,为解决与无产阶级密切相关的民族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问题而创立的,其中的理论著作包括《论犹太人问题》(1844)、《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1844)、《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共产党宣言》(1848)、《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1)等等,其中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首次阐明了民族问题与社会革命的关系,把民族问题的解决与无产阶级革命联系起来了;在《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中明确指出“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提出了民族平等的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许多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理论观点,揭示了民族产生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以及经济基础对民族关系的决定性影响;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
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说“独特地拥有一定的方言和地域”的部落融合成一个民族。
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关于民族问题和殖民地问题的思想,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最终确立,但是这些理论都只是揭示了民族产生的原因、条件和民族的一些基本特征,并没有专门为“民族”下过定义,对其的明确定义来自于斯大林。
斯大林在1912年底和1913年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书中,首次对“民族”下了一个定义,在后来1929年写的《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书中基本上重申了前书中所提的定义,但在用词和表述上更为精确:“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
对于斯大林的“民族”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概括出民族的四大特征: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心理。
斯大林指出:“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一个民族”,所以这四个特征是一个民族所共同拥有的,任何一个民族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经过长期实践和理论的探索提炼于2005年终于出现,中国首次对“民族”作出自己的解释,即民族是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种人们共同体。
中国化的民族定义的提出不仅体现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大进展,同时也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探索的具体体现。
这对于我们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具有重大意义。
受俄共(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影响,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把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中国最基本的国情之一,实行什么样的民族政策取决于中国的国情,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文明古国,又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在中国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
自秦汉统一国家建立后,中国历史的趋势呈现了“五方之民”(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中华夏)在不断互动中走向国家统一民族融合的局面。
如何进行民族融合,《礼记正义》中的“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最恰当的概括,即“因俗而治”、“和而不同”,清朝的统一奠定了中国大一统的局面,其中雍正的边疆民族政策就是“从俗从宜”、“各安其习”,乾隆的边疆民族政策是“从俗从宜”、“不易其俗”,中国古代的这些民族政策正是当今中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的雏形。
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实行的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从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以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现有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个自治县(旗)。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族平等,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斯大林指出:“在一切方面(语言、学校等等)实行民族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因此,必须在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无例外地禁止民族享有任何特权,禁止对少数民族权利加以任何妨碍或限制。
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实际地而不是纸上空谈地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的实际问题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
历史的车轮是不断在前进的,对于身处发展中的我们来说,理论的认识要紧跟发展的步伐,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一个创新,对于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我国的稳定和团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百多年前,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一个伟大的民族并不全因
为数千年光辉历史的重负就变得苍老!只要它有能力有勇气保持对自己的信心,保持自己历来具有的伟大本能,这个民族就能够永远年轻。
”拥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将马克思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新发展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在国家各项建设中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人民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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