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H章 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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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H章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
规例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13H章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13H章第2条适用范围
(1)本规例适用于运输散装或经包装危险货物及经包装海洋污染物的船舶。
(2)本规例适用于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以及在香港或香港水域之内的其他船舶。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第3条船东、雇主及船长的一般责任
(1)每名船东、船上人员的雇主及每名船长均须确保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在危险货物于运输、积载、在船上处理或于装载上船或自船上卸下时,运输、积载、处理或装卸(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等货物的方式是不会对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险的。
(2)在不影响第(1)款的概括性原则下,船东、雇主或船长的责任所涉及的事项尤须包括─
(a)提供及维修船上用以处理、积载及运送危险货物的设备,而该等设备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须是安全及对健康没有危险的;
(b)提供必要的资料、指示、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船上的雇员在与处理、积载及运输危险货物有关连的情况下的健康及安全。
(3)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4)对于根据本条处理、装载或卸下危险货物而提出的检控,可以有关的处理、装载或卸下(视属何情况而定)是按照《商船公告》第1014号附录1的在港口范围内处理装载及卸下危险货物工作守则进行为免责辩护。
(1999年第64号第3条)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第4条船上雇员的一般责任
船舶上每名雇员须─
(a)为其本身的健康及安全,及为可能受与处理、积载及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他的作为或不作为影响的人的健康及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及
(b)在《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就船上人士的安全或健康施加任何责任或规定于船东、雇主或船长的情况下,给予船东、雇主或船长必要的合作,使在与于船上进行与处理、积载及运输危险货物有关连的情况下,该责任得以履行或该规定得以遵从。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第5条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失当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在与船上进行与处理、积载及运输危险货物有关连的情况下,蓄意或罔顾后果地干扰或不当使用依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而为健康、安全或福祉想而在船上提供的任何物品,或不遵从依据该条例而为健康、安全或福祉想而在船上展示的指示。
(1994年制定。
1995年第68号第2条)
第413H章第6条第4及5条所订罪行及罚则
任何─
(a)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船上的雇员不遵守第4条,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
(b)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船上的人不遵守第5条,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第7条证明何谓合理切实可行的举证责任
在检控涉及不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履行责任或遵守规定以进行任何事情的本部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须证明∶作出比实际已作出的更多的事情以履行该责任或符合该规定,并不是合理地切实可行。
(1994年制定)
第413H章第8条文件提供
第II部
经包装货物的运输
(1)(a)除非已向船东或船长提交危险货物声明或海洋污染物声明(视何者合适而定),否则不得将经包装货物提供由任何船舶运输或带上任何船舶。
(b)凡是既属危险货物又是海洋污染物的货物,危险货物声明及海洋污染物声明可合并为一份文件。
(2)第(1)款所提述的声明须指出正确技术名称,并在适当情况下,在该名称之后注上“MARINE POLLUTANT”的字样及联合国编号(如有该编号),而且在涉及危险货物的情况下,须注上该货物属于下列何类别─第1类别
─
爆炸品。
第2类别
─
在压力下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再分为三组;
2.1
─
易燃气体;
2.2
─
非易燃气体,处于压缩、液化或溶解状态下,但既非易燃亦非有毒;
2.3
─
有毒气体。
第3类别
─
易燃液体,再分为三组;
3.1
─
低闪点组液体,其闭杯闪点在摄氏-18度以下;
3.2
─
中闪点组液体,其闭杯闪点在摄氏-18度至摄氏23度以下;
3.3
─
高闪点组液体,其闭杯闪点在摄氏23度至摄氏61度。
第4.1类别
─
易燃固体。
第4.2类别
─
可自燃的物质。
第4.3类别
─
与水接触后散发出易燃气体的物质。